天津:店主卖羊肉违反食品安全法 被判1年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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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柴莹 编辑:侯静 2017-05-18 15:55:51

内容提要:5月18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肉类经营活动。

  天津北方网讯:5月18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肉类经营活动。

  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穆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华伊农贸市场从事羊肉零售经营活动。在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向其宣传、告知的情况下,穆某对所售羊肉仍不能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2016年11月9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穆怀利所售羊肉进行抽检,并于2016年11月17日告知其抽检结果检出克伦特罗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再次对其所售羊肉进行抽检,于2016年11月21日告知其抽检结果仍检出克伦特罗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7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华伊农贸市场内将被告人穆某传唤到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穆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经鉴定其销售的肉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其从事肉类经营时间短、销售金额较少且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依法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穆怀利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肉类经营活动。

  宣判后,穆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北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审判。(“津云”—前沿新闻记者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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