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不登记住宿人员信息违法者最高罚款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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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快报常健 编辑:侯静 2017-07-20 09:43:36

内容提要:为维护全运会和十九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市公安局日前下发《关于查处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对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治安管理,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督促落实住宿业务实名制登记,依法履行查验义务。

  天津北方网讯:为维护全运会和十九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市公安局日前下发《关于查处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对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治安管理,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督促落实住宿业务实名制登记,依法履行查验义务。

  《意见》明确了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日租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意见》规定,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的;未逐人登记或登记信息有错漏等不如实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的;不认真查验、疏于分辨住宿人员提供的身份证件,致使住宿人员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登记住宿的;明知住宿人员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明知住宿人员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意见》规定,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被公安机关一次查获3名以上住宿人员未登记,公安机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曾被公安机关查获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的;为涉恐人员、相关重点人员提供住宿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的;反恐重点单位内的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公安机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予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津云”—北方网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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