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法院:醉驾入刑 涉酒交通事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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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晚报孙启明 编辑:曲璐琳 2017-08-09 15:18:12

内容提要:记者从河东区法院昨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1年“醉驾入刑”后,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大幅减少,该院近六年审理的涉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数量和比例均在下降。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河东区法院昨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1年“醉驾入刑”后,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大幅减少,该院近六年审理的涉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数量和比例均在下降。

  统计数字显示,河东区法院2011-2013年涉酒机动车案件24件,占比1.3%;2014-2016年涉酒机动车案件18件,占比0.6%。这42起案件最终支持的赔偿总额高达726.2万元,平均每案赔偿17.3万元。酒驾者醉酒占比71.4%,致受害人伤残占比35.7%,死亡占比7.14%,无人身伤害占比21.4%。

  相关负责人介绍,综合近六年该院审理的涉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分析,此类案件呈现几个特征:事故发生时间基本在21:00至凌晨3:00之间;1980-1989年出生者在酒驾人群中占比最高,占38.6%;男性发生酒驾的比例远高于女性,占比89.8%;醉酒发生事故并触发刑事处罚的几率较高,醉酒驾车发生事故或承担刑事责任的占比74.7%。

  酒驾案例

  2015年2月,被告人杨某酒后驾车行驶至河东区某道路时,连续撞击两辆小轿车后继续行驶,撞倒路中心隔离护栏后驶入逆向车道撞倒行人许某、张某、张某某、李某,此后又连续撞击一辆大型客车及两辆小轿车后车辆左前轮脱落无法继续行驶,交警将其当场抓获。该事故造成五车受损、六人受伤、一人当场死亡、交通设施损坏的后果。经检验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1mg/ml,系醉酒驾车,交管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杨某因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此后,四名损失较重的受害人均提起民事赔偿,经法院判决,四受害人共应获赔98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12万元,所在公司承担26万余元,杨某赔偿59万余元。

  典型意义

  法官表示,本案为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违法,致他人死亡、众人受伤的典型案件。本案衍生出四起民事赔偿案件,杨某被判处承担高额赔偿金。杨某的母亲常年卧病在床,孩子正在读高中,其因醉驾行为被判刑后,其妻又与其离婚。杨某在监狱中没有经济来源,家人的生活因此陷入困境。而这场悲剧的源头就是杨某的醉驾行为。即使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因杨某系醉驾,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杨某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也长期得不到弥补。醉驾导致家庭面临困境,应引以为鉴。(“津云”—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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