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兴起“微信组团旅游”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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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 编辑:郑津 2017-08-23 13:14:28

内容提要:最近一段时间,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组织旅游的模式越来越火爆。在这种新的旅游模式里,个人在微信群或其他社交平台发起旅游项目,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凑够一定人数,不仅价格相对便宜,而且颇为灵活多样,吸引不少人参与。这种看似便捷、灵活的组团旅游模式真的能提供一场完美的“说走就走”的旅行吗?

  天津北方网讯:最近一段时间,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组织旅游的模式越来越火爆。在这种新的旅游模式里,个人在微信群或其他社交平台发起旅游项目,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凑够一定人数,不仅价格相对便宜,而且颇为灵活多样,吸引不少人参与。这种看似便捷、灵活的组团旅游模式真的能提供一场完美的“说走就走”的旅行吗?你怎么看?

  “社交平台拼团游”是如何兴起的

  随着微信、微博以及各种俱乐部、驴友会、车友会等社交平台的不断发展,旅游服务的网络经营、智慧营销成为大势所趋。相对于传统旅行社组团,微信应用广泛且朋友圈里大多都是生活中的熟人或朋友,由个人在微信群里发起一次自助旅游,很容易一呼百应。且自发形成的“微信组团旅游”多实行AA制,不带盈利性质,不仅价格相对便宜,而且颇为灵活多样,因此在大众旅游市场上越来越火爆。

  免责声明成逃避责任利器“拼团游”存风险

  个人通过微信组织旅游是否存在安全风险?曾供职于中国国际旅行社刘女士说,“当然,这就是为什么我现在不做的原因。我也很怕出事,毕竟是人出门旅游,又不是寄快递。每发一条旅游信息,我都会在下面加一句‘人身安全自负’,毕竟我是个人做,没有公司帮我承担后果,我自己也负不起责任”。“本团费用AA制,活动过程中发生一切事故后果自担,本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意参加活动等同于默认以上条款。”这样的免责声明就像签订“生死状”,相信很多参加拼团游的旅游者都不陌生。

  然而,旅游者默认了免责声明,一旦出现事故,活动组织者就真的可以免责吗?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认为,对于不具有营利性的AA制的拼团游行为,是属于个人意愿的带有娱乐性质的团体性民间活动,这类活动不属于旅游法规制的范围。“但是侵权责任法对此却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短评:微信拼团游监管存空白 选择需谨慎

  笔者认为,网络拼团组织较为涣散,对于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界定和保障。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组织者、发起人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在“风险自担”的约定下,组织者仍然不能免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建议在选择不熟悉、风险较高的旅行项目时,最好通过旅行社出行,在风险承担、安全性、专业性上都有一定保障。如果选择拼团出行,一定要做好攻略、评估安全风险,确保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津云”—北方网编辑郑津)

  网友观点:

  @不着调的疯子:这种团肯定自己要为自己安全负责不过有些购物环节就省了。

  @伊曦可见:出事的话有负责人吗……

  @也会看看:依靠社交软件的渠道确实可以让旅游模式变得灵活,但是这种方式如何保证消费安全甚至人身安全?一旦出了问题,如何追责?

  @章鱼的海:关键是看人靠不靠谱,组团旅游还是要对每个成员知根知底比较好,另外详细的计划、硬件软件配备、购买保险等保障工作要提前做好,想要“说走就走”没那么简单。

  @酷贝格格:相信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整顿,旅客出游将会越来越安全,市场也会越来越规范。(以上观点仅限网友个人,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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