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加班猝死 是自愿还是被自愿?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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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 编辑:郑津 2017-09-13 13:46:28

内容提要:近日,江苏苏州市五旬男子文某加班4个多小时,回家后出现身体不适,送医后终告不治。面对文某家属的索赔起诉,日前苏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如今,劳动者猝死的事件时有发生,事后维权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江苏苏州市五旬男子文某加班4个多小时,回家后出现身体不适,送医后终告不治。面对文某家属的索赔起诉,日前苏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如今,劳动者猝死的事件时有发生,事后维权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你怎么看?

  文某加班确实是“自愿”的,公司与其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没有强制其加班。而且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在上班期间安排休息时间,也允许员工在非休息时间视自身情况适当休息,尽了对员工基本的劳动保障义务。文某之所以加班,目的是为了多挣点钱,因为家庭负担较重。公司虽然没有强制文某加班,但也存在着问题。一方面是实行“计件制”,也就是说,加班时间越长,做得越多,就拿的钱越多,从而让某些工人为了增加点收入,而不得不加班。而且在加班时间上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限制。从这一点来讲,文某加班表面上看是“自愿”实质是“被自愿”。

  无论为加班赋予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作为“挡箭牌”,法律的高压线是不容许任何人触碰的。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文某猝死一案中,法院审理发现,用人企业竟然在死者出事前的一个月里,为他安排了每天2.5小时至4.5小时的加班时间,明显超过了法律允许的最高加班时限,属于违法行为。

  短评:爱惜尊重人才 让悲剧不再重演

  在这起事件中,自愿加班再次成为争议焦点。按说,很少会有人自愿加班。但这种现象却普遍存在。有些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任务,只能加班;有些公司收入与绩效挂钩,员工为了提高收入只好加班;还有些公司,用加班时间长短来衡量员工的勤奋度和忠诚度,让员工迫于大势加班。大家对自愿加班怨言颇多,却无可奈何,主要是因为法律保障存在漏洞。当前职场考核方法变得很灵活,工作与生活的界限渐趋模糊,严格死板抠工作时间,考勤表来认定加班,已相当落伍了。而《劳动法》也倾向重点保护体力劳动者,对脑力劳动者保护不足。从近年来的案例来看,广告、互联网、媒体等脑力工作者,大量存在“被自愿”加班的情况,常有猝死的悲剧发生。笔者认为,这起事件为我们再一次敲响了警钟,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违法企业严加惩处,用实际行动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涉事企业应当从血淋淋的教训中得到警示,爱惜人才,尊重人才,让员工有更多的安全感和归属感,让悲剧不再重演。(“津云”—北方网编辑郑津)

  网友观点:

  @善待他人就是祝福自己_479:被自愿加班的人太多,生活不易!

  @匆匆任情_527:哪有自愿的加班呀!

  @Gordon_Orange:有哪个企业不是在入职前说好的双休,在入职后就默认成加班?世界500强也是如此……

  @狐城夏梦锦凉安:现在都是“自愿加班”,不加班,老板给你脸色看,工作中想方设法找碴……(以上观点仅限网友个人,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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