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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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 编辑:侯静 2017-09-14 08:03:59

内容提要: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天津北方网讯: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美丽天津建设要求,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立足市情水情,以保护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管理、治理、保护“三位一体”,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城乡防洪除涝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安全、实现水环境根本好转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则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组织体系,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凝聚河湖管护合力。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拓展河湖管理范围和管护任务,实行区域河湖管护全覆盖,变单一河流水生态环境管护为河湖综合管护。立足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差异化绩效考核评价,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1.工作目标。2017年年底前,建立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全面实施河长制,实现市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全覆盖。建立党政主导、属地负责、分级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2.主要指标。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8亿立方米以内;全市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保持稳定;国控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2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V类)断面比例由65%下降到5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III类标准,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1%。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乡防洪除涝保障体系得到加强。

  二、实施范围

  全市16个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市域内河湖(“河”指行洪河道、供排水河道、农村干支沟渠,“湖”指湖泊、水库、塘坝、建成区开放景观湖和农村坑塘)均纳入河长制管理。

  三、组织体系

  建立区域与水系(主要河流)相结合的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非涉农区设置到街道)。市、区、乡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长,村设立河长。成立天津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区级根据需要可成立领导小组。市、区两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一)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及职责

  1.领导小组设置

  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水务、环保、市容园林、农村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局、天津海事局、市林业局,各区委、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深入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推进河长制管理制度建设,部署河长制管理任务和目标,监督考核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解决推行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制实施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委宣传部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

  市编办负责按照权限审核推行河长制工作涉及的机构编制申请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重要河湖综合整治规划和重点项目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河湖治理和管理相关配套政策。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和工业节水;会同市相关部门协调有关区推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和河湖管理保护相关资金政策,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市规划局配合市水务局划定河湖蓝线。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市水务局做好河湖确权。

  市建委负责指导、监督、组织职责范围内污水处理厂网、排水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市环保局负责推进水污染防治,协调指导监督工业企业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入河湖污染源调查和达标排放监管,组织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负责水环境保护监察和行政稽查,组织开展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配合市水务局划定河湖蓝线。

  市市容园林委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河湖周边环境整治、垃圾处置、景观绿化、日常保洁;负责城市公园开放式景观湖的水体保护。

  市农委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清洁村庄建设、渔业船舶污染防治,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督导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加强农村环境管理保护;配合市水务局组织水域岸线登记、河湖确权。

  市水务局负责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河湖综合整治、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行业管理、黑臭水体治理及河湖执法监管,协调、指导、监督防洪除涝、入河湖排污口管理;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组织水域岸线登记、河湖确权;会同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划定河湖蓝线。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各有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的水上运输及内河码头污染防治。

  市海洋局负责监管范围内古海岸与湿地管护工作。

  天津海事局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船舶污染防治。

  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协调、指导、监督沿河绿化和林木管护,推进湿地修复工作。

  (二)河长设置及职责

  1.河长设置

  市级总河长由市长担任。市级河长按水系设置,海河干流水系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市管水库由分管环保、市容园林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河长;北三河、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子牙河水系中的行洪河道由分管农村和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河长。市级河长联系市环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水务局等责任单位。

  区级总河长由区委书记担任。区级河长按辖区主要河流设置,涉农区流经辖区内的行洪河道、市管供排水河道、市管水库由区长担任区级河长,辖区内的排水河道和大中型水库由副区长担任河长;非涉农区流经辖区内的行洪河道、市管供排水河道、建成区开放景观湖由区长或副区长担任区级河长。区级河长自行确定联系责任单位。

  乡镇(街道)级总河长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担任。乡镇(街道)级河长按流经辖区内河湖设置,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村级河长按流经辖区内河湖库设置,由相关村组织负责人担任。

  2.河长主要职责

  总河长是辖区推行河长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负责辖区内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考核监督。

  市级河长是辖管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市管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负责指导、协调防洪除涝工作以及辖管水系中的河湖综合整治和管理保护利用工作,检查、督导、考核区级河长和市直责任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区级河长是辖管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市级河长的工作部署,组织做好防洪除涝工作,制定区管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牵头推进辖管河湖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湖生态修复、河湖周边综合执法等河湖管理保护利用工作,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考核乡镇(街道)级河长、区直责任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乡镇(街道)级河长是辖管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区级河长的工作部署,组织区域内河湖的防洪、除涝、截污、治污、保洁、绿化、巡查、监管、执法和保护工作,制定乡镇(街道)管河湖(含农村坑塘)“一河(湖)一策”方案,配合市、区河湖综合整治,对村级河长进行督导和考核。

  村级河长是辖管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乡镇(街道)级河长的工作部署,开展区域内河湖的巡查、保洁、监管和保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级河长。

  (三)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1.市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水务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市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是:在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总河长的领导下,承担我市实施河长制的具体工作,制定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开展对区级河长的考核。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市河长制办公室总体安排,协同做好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等工作。

  2.区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各区相应设置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区级总河长的直接领导下,承担本区实施河长制的具体工作,制定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级河长制实施情况的考核。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可参照市级设置。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地表水体功能定位和管护目标,健全河湖水量、水质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对跨省、跨区河流的监测。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划定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禁止和限制区域。按河湖分级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入河湖排水口门台账,完善档案、统计、巡查、监测等制度,重点管控利用雨水口门排放污水行为。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对污染物入河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的区,停止和限制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批。

  2.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全面加强城市水源保护,推动于桥水库上游治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引滦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境内引滦输水沿线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推动建立生态补偿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划定北塘水库、王庆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实施规范化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应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制定本区域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对本区域供水人口超过一千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设立标志牌并划定保护区,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各区根据天津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名录,编制本辖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工作方案。

  (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1.优化水资源配置。本着高效利用引江、引滦外调水,合理开发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淡化水的原则,编制市、区两级水资源配置规划。严格按照《天津市地下水压采方案》实施地下水压采。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大力推进深处理再生水用于工业和市政杂用。充分利用污水处理厂达标出水,重点用于生态和农业。海水淡化水重点用于高耗水产业。

  2.严格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双控。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按照《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确定的用水总量指标统筹区域发展。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控制,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树立节水标杆,继续推进节水型载体创建。强化城镇节水,改造老旧供水管网。强化农业节水,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全面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三)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以区为基本单元建立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及划界确权台账系统,2018年完成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明确范围界限坐标位置,2020年完成河湖管理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和标志牌工作。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岸线要依法管理使用。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界限与权属清晰的,要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

  2.加快河湖蓝线划定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河湖蓝线划定,严格落实河湖蓝线管理要求,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岸线。

  3.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依据河湖蓝线,留足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对非法挤占的,依法限期退出;对历史遗留的挤占河湖问题,要落实属地责任制,各区政府制定清退规划和方案限期治理。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

  4.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加强对全市涉水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监督管理考核。

  (四)加强防洪除涝安全建设

  1.加强行洪河道管理。深入贯彻《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落实属地责任,提前摸清行洪河道内阻水障碍物数量、规模、成因等具体情况,建立台账,制定清理方案,重点清除。加大河道堤防和护堤内建房、开渠、打井、葬坟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监督管理,确保行洪畅通。

  2.强化防汛抢险能力建设。各区要提前组建防汛抢险队伍,完善规章制度,开展技术培训,储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实地查勘防汛重点地形,逐一落实险工险段、薄弱环节抢险责任,制定防汛抢险方案,加强河道巡视检查,一旦发生险情要第一时间组织实施抢险救灾。

  3.加强蓄滞洪区管理。加大蓄滞洪区巡视巡查工作力度,严格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现象。完善蓄滞洪区财产登记核查,修订完善蓄滞洪区群众转移安置预案、阻水堤埝清除和破口分蓄洪水等各项预案、方案,落实预警预报、人员转移安置等保障措施,确保蓄滞洪区及时安全运用。

  4.做好城乡排涝工作。依据《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16—2030年)》和区域发展规划,完善城乡排沥除涝规划体系。编制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加快城镇老旧排水设施和积水点改造,完善低洼里巷和易积水小区排水设施,逐步改善雨水空白区排沥条件;涉农区制定本区域农田除涝规划,组织做好农村排涝扬水站、闸涵、排涝河道、堤防、沟渠、坑塘等相关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用等工作,保证工程发挥除涝效用。

  (五)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狠抓工业污染源防治。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力争到2020年年底前,覆盖全市废水排放总量95%的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排放达到受纳水域功能区水质要求。

  2.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落实排水许可制度,提高排水许可证办理率,做好排水户水质、水量监管工作,确保达标排放。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分级建立排水设施台账,明确排水出路;依据《城镇排水管理服务规范》(DB12/T 620—2016)完善分级巡视管理制度,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重点加强对自建排水设施的监管,杜绝违规排放和私接、乱接行为。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2017年年底前,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或再生利用要求。到2019年,全市各区和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制镇和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以上和95%以上。

  3.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全市城镇新区建设全部实行雨污分流,2017年年底前,全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里巷及小区雨污管网分流、混接改造,实施初期雨水治理工程。

  4.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到2019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

  5.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实行全市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指导有建设任务的区编制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年底前,规划保留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6.推进船舶污染防治。推进水上运输及内河码头污染防治。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达到相应污染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完善船舶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

  (六)加强水环境治理

  1.制定实施水质达标方案。对达不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目标要求的水体或水功能区,各区要对入河湖污染源、内源污染、水系连通等各种影响达标的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结合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求,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原则,制定水质达标实施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项目计划,推进落实。

  2.整治河湖黑臭水体。各区要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制定辖管河湖黑臭水体治理方案,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2020年年底前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3.严格防范水环境风险。对全市范围内沿河、沿湖、沿水库工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定期评估,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4.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市、区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预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证措施等内容。

  5.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市、区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5%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七)加强水生态修复

  1.加强境内河湖水系连通。分步实施海河南部水系连通、海河北部水系连通、中心城区及相关区域水系连通等多项水系连通工程,实施跨河系、跨区域水量调度,改善重点河流的水生态环境状况,保障中心城区及环城四区生态用水。各区要依托全市水系连通规划,着手编制本区域水系连通方案并推动实施。

  2.加强区域河湖生态水量调度管理。科学确定河湖生态水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结合各区区域地表水资源实际,统筹各种水源,科学调度,增加生态水量。

  3.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天津市河湖健康评价体系。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统筹推进退田、退塘、退房、退人、还河、还林、还湿地和护水等各项任务,严格落实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实施清洁小流域治理,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4.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河湖划定限制养殖区,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并开展专项整治,对水源地、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工作,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5.加强河湖水产资源管理和保护。制定实施海河流域(天津)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景观河湖合理划定禁渔区、禁渔期,杜绝违规捕捞,引导、规范增殖放流活动。

  (八)加强执法监管

  1.进一步明晰涉河湖权责。在各部门已公布的权责清单基础上,对水务、环保、市容园林、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涉河湖权责进行再梳理,进一步明确河湖管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和人员。

  2.建立联合联动执法机制。深入落实《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在涉河湖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先行劝阻和互相通报制度,建立涉河湖案件水务、环保、市容园林、公安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多位一体”联合联动执法机制。对重要河湖段试行河湖警长制度。

  3.建立健全河湖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各级河湖维修养护责任,将河湖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完善河道巡查监督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

  4.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取土、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和立案查处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考核评价机制。以河湖水质达标为目标,以落实上述八项任务为主要抓手,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市、区、乡镇(街道)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建立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河长制协调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综合考核、联合执法等方式,强化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建立奖惩问责机制。以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部门进行奖励,对任务完成不力的河长和责任部门进行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设立有奖举报,支持和鼓励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实行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乡镇(街道)要抓紧制定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落实河湖分级名录和河长名录,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效果清单,确保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二)提升管理能力。落实河湖管护执法的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加快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全面提升河长制信息化管理能力,升级完善现有水环境监管平台,实施“互联网+河长制”,综合运用各类应用程序(APP)、微信平台,将河长履职、公众监督、部门监管有机融合,确保责任落实。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河湖管理保护的投入力度,积极落实河长制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乡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项目,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管理保护。

  (四)做好宣传引导。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根据工作节点要求,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河湖管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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