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引发争论 厘清法律责任不让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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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晚报王学军 编辑:曲璐琳 2017-09-14 14:32:20

内容提要:8月31日,陕西榆林产妇马某某在即将临盆之际,却因为要求剖腹产无果而跳楼自杀。悲剧发生后,一石激起千重浪,事件中折射出的亲情伦理关系,医患双方之矛盾,以及产妇生产权最终应由谁来决定等问题,引发了人们的广泛热议。

  天津北方网讯:8月31日,陕西榆林产妇马某某在即将临盆之际,却因为要求剖腹产无果而跳楼自杀。悲剧发生后,一石激起千重浪,事件中折射出的亲情伦理关系,医患双方之矛盾,以及产妇生产权最终应由谁来决定等问题,引发了人们的广泛热议。

  生育决定权最终应由产妇做主

  蓟州检察院监所检察科 于长泽 李现卿

  “待产孕妇跳楼”事件引发各方关注,事件真相有待进一步调查,但其中却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医患关系的扭曲。一方是医院为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把手术“签字”作为回避自身的依据,另一方是家属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坚持顺产。那么,对于产妇生产方式的决定权是孕妇还是家属?一般医生会先给出孕妇生产方式的建议,告诉病人医疗方式、医疗风险及医疗方案,这也是对患者知情权与同意权的体现。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孕妇有选择分娩的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剖宫产手术应当先取得孕妇的书面同意,只有在不宜向孕妇说明的情况下,才向家属要求签字。医院也有责任向孕妇提供安全的分娩方式,孕妇在清醒的情况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并不代表放弃自己的决定权。生育过程是由女性承担和完成的,在孕妇或者胎儿受到威胁的时候,除了要尊重医生的建议,比如在医院设立“绿色通道”解决孕妇与家属之间的意见分歧,更要尊重孕妇本人的意见,自主决定孕妇的医疗方案,在法律框架下保护孕妇的生命健康。

  医患关系紧张是背后深层原因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滨

  本事件焦点为,是否应对产妇进行剖宫产。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近年来剖宫产率远高于世界卫生组织设置的警戒线。因剖宫产会产生多种并发症,不利于母婴健康,故我国卫生行政部门近年来一直在严格控制剖宫产率。因此本事件中最重要的是要分析产妇是否有剖宫产指征。就目前报道来看,仅可看出产妇超声显示胎儿头部偏大。但这不属于剖宫产指征,疼痛难忍更不是手术指征。对此应先进行阴道试产,必要时产钳助产。因此,我认为在没有为产妇进行剖宫产的问题上,医患双方均没有过错。

  在从事律师工作前,我曾在本市一三甲医院专职处理过近十年医患纠纷,类似患者与家属意见不统一的事件时有发生。除情况十分紧急外,医生一般不会为患者做任何决定,否则极易引发医患纠纷。

  医院责任难推卸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潘晓滨

  本事件中,媒体和公众的注意力普遍集中于对医院责任的争论,以及对亡者家属的道德谴责上。尽管院方调出产妇跳楼前向家属“下跪”以便撇清责任的监控录像,但产妇自杀院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在本次事件中,医院在实施产妇生产的过程中,以产妇事前签署授权书为由,拒绝产妇本人的剖腹产要求,最终酿成惨祸,院方是没有正当理由以授权书排除法规中规定的患者同意情形的。

  此外,即便家属不同意,院方也有义务对难产的产妇及时施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本事件中,医院可以根据产妇生产的情形判断,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津云”—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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