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出售”手机靓号骗财 男子因诈骗罪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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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晚报孙启明 编辑:张瑜 2017-09-15 15:09:00

内容提要: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靓号手机卡信息,以此为饵骗微信好友上钩,待对方通过微信支付购卡款后再将其拉黑。

  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靓号手机卡信息,以此为饵骗微信好友上钩,待对方通过微信支付购卡款后再将其拉黑。日前,该男子已被和平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市男青年田某通过手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靓号手机卡的信息,以此方式于2016年10月21日骗取被害人阎某8000元,现赃款已被挥霍。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26日将田某抓获,作案工具手机现已扣押在案。据被害人阎某陈述:2016年10月21日,其在某微信群里加了微信名刚子(化名)的人为好友,只知道刚子是卖手机号的,与对方并不认识。当日13时许,其在刚子发的微信圈里看上一个后四位8888的手机号,问他想买这个号多少钱,对方说8000元,可以微信支付或银行卡转账。后阎某在银行ATM机给对方银行卡打入500元定金。当天16时,刚子将他的身份信息发给阎某,说明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并发来公司地址、家庭住址、手机号码,阎某看信息不像假的,就将7500元微信支付给刚子。后刚子不接电话,不回微信,还将阎某微信拉黑了。阎某到刚子的公司,也没找到人,便报警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属于可以酌情从严处罚的行为。综上,法院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津云”—北方网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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