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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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李彦 编辑:吴宏 2017-09-23 07:45:30

内容提要:自10月1日起,国务院公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将施行。此次颁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营造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的需求,取代了“取缔办法”,在监管体制、措施以及处罚尺度方面做出了较大的变革……

  天津北方网讯:自10月1日起,国务院公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将施行。此次颁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营造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的需求,取代了“取缔办法”,在监管体制、措施以及处罚尺度方面做出了较大的变革。

  《办法》理顺政府与市场间关系,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权限。保障和推动改革从登记环节向监管环节进一步延伸,建立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机制,确保商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办法》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再只是市场监管一家之责。《办法》对接“先照后证”商事制度,在法规名称上将无证和无照并列,明确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实行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查处的制度。对监管授权模糊之处,采取了“事前补充授权”的方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无缝衔接。

  《办法》体现了政府监管理念的转变,利于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主体活力。明确界定了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这些特殊的经营行为不再要求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虽然没有营业执照,但属于合法经营,不受查处。充分地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有利于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增强市场自由度和宽容度;与此同时,也利于采用最低限度的证照管理制度,减少无证或者无照经营的空间。

  《办法》赋予政府组织领导职责,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将实践中的做法上升到法规的正式规定。《办法》规定: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办法》突出放管结合,分类治理,处罚适度。放宽了查处的范围,执法更为柔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无照经营则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事项开展经营活动的,并不属于无照经营。强调了督促、引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不再规定可采取“没收工具”的法律责任,减少了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冲突。无证经营处罚由其他法律规定,无照经营罚款数额的上限,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统一修改为1万元。使得无照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办法》鼓励群众举报,明确规定将查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查处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社会各界可通过拨打天津市便民专线88908890进行举报。(通讯员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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