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罚款统一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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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编辑:李彤 2017-09-23 07:00:00

  

  本报讯(记者苏晓梅)记者昨日从市市场监管委了解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营造宽松创业创新环境需求,《办法》取代了之前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在监管体制、措施及处罚尺度方面做出较大变革,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再只是市场监管一家之责。其对接“先照后证”商事制度,在法规名称上将无证和无照并列,明确区分了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实行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查处的制度。

  《办法》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了合理区分。明确界定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个人利用自己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这一区分是《办法》最为重要的内容和突出亮点,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增强市场自由度和宽容度,也利于采用最低限度证照管理制度,减少无证或者无照经营空间。

  《办法》另一个亮点是突出放管结合、分类治理。强调督促、引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同时规定严而不苛的查处措施,并限定松而有度的查处尺度。无证经营处罚由其他法律规定,无照经营罚款数额的上限,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取缔办法”中不区分无照无证根据情节分为2万、20万、50万三个档次,统一修改为1万元。使得无照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此外,《办法》鼓励群众举报,明确规定将查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社会各界可通过拨打天津市便民专线88908890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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