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指导意见出台 共享单车押金加快实现即还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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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李鑫 庞钰 编辑:李鑫 2017-09-29 16:43:00

内容提要:9月29日,“津云”—前沿新闻记者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获悉,即日起,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天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承租人资金安全升级

天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指导意见实施

  天津北方网讯:9月29日,“津云”—前沿新闻记者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获悉,日前,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务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天津市实际,经天津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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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三个着力”的重要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奋斗目标,解放思想、创新竞进,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大力推进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优先满足市民公共交通换乘及短距离出行需求为导向,鼓励市民绿色出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管理和规范,维护城市良好形象;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使各种交通方式衔接更为合理高效;通过加强管理,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二)功能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市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三)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融合发展、多方共治”的原则。结合本市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以及公共交通优先的发展战略,建立与我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推动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

  二、各方责任

  (一)市级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市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登记、通行秩序管理和制定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并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及交通违法等行为;市市容园林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定设置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设施和占绿毁绿、乱堆乱放行为进行处罚;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对运营企业采购车辆的质量监督,针对车辆质量、人员配备、车辆完好率、应急处置、车辆使用年限和报废回收等方面,指导自行车行业协会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团体标准;网信、通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承租人信息安全;市交通运输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企业经营行为、资金专用账户和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承租人资金风险;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金融工作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二)区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属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点位施划工作,并做好停放标志的设置和停放秩序日常监督管理、停放区域环境卫生作业等工作。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

  (三)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确保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安全;提供优质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和管理,科学制定投放计划;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障车辆的安全性;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承租人;建立承租人投诉受理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四)承租人。自觉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等,不得蓄意破坏、盗窃;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未满12周岁的儿童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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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一)建立准入机制。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设立服务机构;在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将企业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承租人的电子协议样本、运营模式、车辆投放数量等材料报送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于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送相关材料;将管理所必需的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并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应数据;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强化车辆管理。在本市投入市场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20日内为投入市场运营的车辆办理登记;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三)保障承租人骑行安全。企业应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对承租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鼓励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定企业对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四)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企业应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并与其签订协议,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应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在本市开立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部门监管,防范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风险。

  (五)保障承租人信息安全。企业所采集的承租人身份信息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六)规范停放秩序。企业应根据车辆投放的数量组建专业服务管理队伍,负责对集中停放点位的车辆停放实施管理,同时配置相应的车辆固定设备;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承租人用车停车需求;制定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重点地区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有序;针对承租人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等,通过运用电子围栏等新的技术模式,有效规范承租人停车行为,并协助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七)建立退出机制。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承租人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不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的,按相关部门要求退出。

  四、保障机制

  (一)做好监督管理。各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重要意义,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倡导多方共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制定发布行业公约等自律规则,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三)建立诚信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在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上公示;建立诚信考核机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规定公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建立承租人诚信体系,对不文明行为和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多种形式,积极倡导市民遵纪守法、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形成社会公众治理的良好氛围。(“津云”—前沿新闻记者李鑫 通讯员庞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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