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被坑可“秋后算账” 投诉时效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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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晚报 作者:庄媛 编辑:邓坤伟 2017-10-07 14:51:18

  天津北方网讯:市民田女士:国庆长假期间,很多市民选择跟团旅游出行。在跟团旅游过程中,如果遇到纠纷,当时也没有解决,游客回津后应该如何维权?

  “国庆黄金周点题服务”专栏记者:市旅游质检所专家介绍,国庆长假跟团旅游遇到纠纷,游客只要保留好证据,回津可以这样进行投诉。

  投诉需递交这些材料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旅游纠纷时,不可采取拒绝登车和滞留等过激行为,人为扩大事态或纠纷致使旅游活动不能顺利进行的行为,损失是要由游客自行承担的。跟团游时,在与领队或导游沟通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注意保留好证据,可以在当地拨打国家旅游服务热线12301,也可在完成行程后,通过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留的证据可以是车船机票、门票、购物发票,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录音及影像资料等。游客进行旅游投诉时需要递交的材料包括:投诉书、旅游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其中,旅游合同是游客投诉时最重要的事实依据,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调解旅游纠纷时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因此游客一定妥善保管好。

  游客可以这样进行投诉

  游客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可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投诉。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的时效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超过60天,在60天内旅行社和游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终止调解,游客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本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包括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及各区县旅游局。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处理对本市具备出境游资质旅行社的投诉,各区县旅游局负责受理对各自辖区内非出境游组团社的投诉。(“津云”—北方网编辑邓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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