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住证积分入户不受理中介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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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日报李昊宸 编辑:侯静 2017-10-12 10:13:00

内容提要:本市自2014年实施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以来,已有4.3万人通过积分落户津城。目前,今年的第二期积分入户正在受理。为使用人单位和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就办理积分入户需要注意的八个方面作了详细介绍,并提示广大用人单位和个人,务必了解清楚相关政策,不要轻信任何机构和个人的虚假承诺,谨防上当受骗。

图为积分入户受理现场

  天津北方网讯: 本市自2014年实施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以来,已有4.3万人通过积分落户津城。目前,今年的第二期积分入户正在受理。为使用人单位和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就办理积分入户需要注意的八个方面作了详细介绍,并提示广大用人单位和个人,务必了解清楚相关政策,不要轻信任何机构和个人的虚假承诺,谨防上当受骗。

  1.居住证是前提积分是依据

  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证申领点申报居住登记。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总积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积分排名时如出现分数相同的,以在本市居住证登记或暂住登记的时间早者为先,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2.持居住证申请积分入户需具备5个条件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1)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2)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3)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5)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2017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

  3.积分入户不收费不受理中介机构申请

  居住证积分入户是为在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办理积分入户名义收取费用的,均为违法行为。积分申请应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一年以上是指,自申报当月的上月向前数十二个月,且期间无中断、补缴、漏缴等情况)。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不受理任何中介机构积分入户申请,提醒广大申请人提高警惕,避免被骗取钱财和因提供虚假信息材料而被取消资格。

  用人单位只有1名申请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持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申报。对于申请积分人数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申请人数在5人以内的,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可以视情要求其提供上述凭证。

  4.每年两期受理两批公示

  用人单位可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登录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www.tjxzxk.gov.cn/jzz/)申请办理积分入户,申请材料提交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内,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报表》,向积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5.向窗口提交材料须提前预约

  为避免积分入户申请过于集中影响办理效率,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对所有申请单位实行预约办理。受理期内每日预约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上限,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预约申请时间,以提高办事效率。

  用人单位预约成功后,应在预约日交件办理。每期可预约两次,不能在预约日办理交件的,应在前一日24时前取消本次预约,取消预约后可以在当期受理日期内进行二次预约,二次预约为当期最终预约。受理期最后一日,无法取消预约或进行二次预约。

  6.核算积分须注意相应时间、时限

  计算社会保险、投资纳税、住房公积金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6年的,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除外。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

  法定退休年龄以实际报送材料的时间为准。

  7.五种行为不予积分落户

  按照规定,申请人在当期办理居住证或积分入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积分落户:

  (1)不具有合法户籍身份的(即:无户籍人员和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人员);

  (2)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3)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积分入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4)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5)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有虚假情形的(包括各种证件证书、书面材料及相关内容),取消当期资格,不予积分。5年内再次申请积分,每条记录扣减30分。

  8.取得落户资格仍需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为更好地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建立协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津云”—北方网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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