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辆车是赠与还是借用?法院:车辆未过户赠与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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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晚报孙启明 编辑:曲璐琳 2017-11-18 15:32:42

内容提要:为了方便弟弟看病,姐姐将自己的私家车交与弟媳使用,后弟弟去世,姐姐索车未果,提起诉讼。原弟媳以其已为该车斥资3.5万元竞拍车牌为由,拒绝返还。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车辆并未过户,赠与行为不成立,判决被告将车辆返还原告。

  天津北方网讯:为了方便弟弟看病,姐姐将自己的私家车交与弟媳使用,后弟弟去世,姐姐索车未果,提起诉讼。原弟媳以其已为该车斥资3.5万元竞拍车牌为由,拒绝返还。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车辆并未过户,赠与行为不成立,判决被告将车辆返还原告。

  被告方某原系原告刘某弟媳。据刘某称,方某与刘某弟弟刘伟(化名)于2010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方便刘伟看病,刘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别克牌小轿车暂借给刘伟使用,后方某与刘伟于2012年6月4日协议离婚,刘伟于2013年11月22日去世。此后,方某一直占有使用刘某的车辆未予返还。刘某多次找到方某要求返还车辆未果,故提起诉讼。

  法庭上,被告方某辩称,不同意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承诺将涉诉车辆给方某,因此方某参加了汽车牌照竞拍,并且以35000元的价格竞拍成功,若刘某补偿其35000元的损失,便同意将车辆返还。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被告使用,现要求被告予以返还,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承诺将涉诉车辆赠与被告的抗辩,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即使原告曾经承诺过将涉诉车辆赠与被告,但涉诉车辆并未过户给被告,不能确认原告的赠与行为已成立,因此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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