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也就是说,今后的春节、元宵节等节庆,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该决定不仅规定了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还明确了外环线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5、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该决定还规定,区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之外,决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记者了解到,禁放区内不仅不能燃放,也无法买到烟花爆竹。该决定明确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同时,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