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水滴直播引争议未告知涉嫌侵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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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编辑:张麒麟 2017-12-15 17:35:29

  天津北方网讯: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在同步直播,成为网络观众的“盘中餐”,这样的体验着实令人生厌,甚至惶恐。近日,一篇名为《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对360旗下的直播平台水滴直播将商家的公共空间视频公开播放出去提出质疑。文中质疑水滴直播在视频中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共空间的视频公开直播出去,涉嫌侵犯隐私。而开通直播的商家则对此不以为意。对此,360方面回应称,水滴平台强制要求商家在直播区域设置明显直播提示,张贴提示贴纸以提示顾客,对不按要求告知用户的机主,有权强制要求停止直播。(法制晚报)

  网友声音:

  网友“小眼睛”:我认为安装摄像头没有问题,直播和设备没有关系,主要问题出在商家用户上。这些商家没有权利对别人进行直播,而且是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

  市民王女士:如果店家告知到他们店里去消费就要被直播,那我是肯定不会进去的。这种所谓的直播就是侵犯个人隐私,我的行动线、兴趣爱好、朋友社交圈都可以被暴露出来,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是非常可怕的,对于公共场所的直播有什么合法性、合理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网友“柳暗花明”:科技的进步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困扰,这种直播为隐私权的侵犯提供了方便,我认为在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方面有待于完善,明确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加强对侵犯隐私权犯罪的惩治力度。

  相关问题:

  店家擅自“直播”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商家在没有告知且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行为举止进行直播,这样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果用于商业用途以牟利还涉嫌侵犯肖像权。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如果在已知商家行为侵权的情况下,网络平台不即时处理,那么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时报记者刘纯

  (北方网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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