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一停车场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停车费14万余元。日前,北辰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天津北方网讯: 一停车场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停车费14万余元。日前,北辰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黑龙江省男青年刘某自2015年7月担任本市某停车服务公司停车场管理员,负责收取停车费。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间,刘某利用其代管承德道停车场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其收取的停车费共计14.4万元。2017年10月25日,刘某经检察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案发后,刘某已向原单位退赔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原单位本市某停车服务公司系国有公司。被告人刘某作为企业聘用的停车场管理员,从事公务活动,管理国有财产,非法侵吞其收取的停车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津云”新闻编辑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