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 防止因病致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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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晚报张苗苗 编辑:曲璐琳 2018-02-13 15:50:10

内容提要: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昨天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北方网讯: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昨天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该办法,建立大病保险制度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大病保障,防止因病致贫;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确保给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坚持补偿与管控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商业保险运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来源是什么?该办法明确,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筹,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时,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病保险为你保啥?

  ●住院治疗费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超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实行“一站式”刷卡联网结算,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是什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如何报销?这些备受市民关注的问题,在《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办法,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具体起付标准在每年底公布次年度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时,根据上年度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并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发布。

  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刷卡联网结算,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能实行联网结算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此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就医结算等基本政策,由市人力社保、财政、卫生计生、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

  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按5%执行

  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中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应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原则上按5%执行。

  根据该办法,盈利率在5%(含)以内的部分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留用;高于5%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亏损率低于5%(含)的部分全部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担;高于5%以上且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高于5%以上且由非政策性原因给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的,全部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针对患大病特殊困难人员

  个人实际医疗费用仍较重 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救助

  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无特殊政策?《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中明确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办法,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能实行联网结算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依次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继续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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