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扫黑除恶 宣判今年首起黑恶势力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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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晚报尹娜 编辑:侯静 2018-02-14 14:10:00

内容提要:昨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孙爱民、李勇、郭峰、张鑫琳、孟宪宝、李洪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串通投标一案。这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本市宣判的第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天津北方网讯: 昨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孙爱民、李勇、郭峰、张鑫琳、孟宪宝、李洪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串通投标一案。这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本市宣判的第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武清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爱民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起担任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大良村村委会主任。2013年11月8日,孙爱民与时任大良镇刘家务村村委会主任高孟愉(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天津市良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在大良镇又共同无照经营良晨宾馆、良晨小额贷款公司。2014年下半年开始,孙爱民、高孟愉网罗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孟宪宝及无业人员被告人李勇、郭峰、张鑫琳、李洪涛等人长期居住于良晨宾馆内,受孙爱民、高孟愉指挥,逐步形成了以孙爱民、高孟愉为组织、领导者,李勇、郭峰、李洪涛为骨干,张鑫琳、孟宪宝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并维持该组织活动,利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承揽工程、高息放贷、暴力索债、串通投标,在大良镇进行了一系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武清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爱民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在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一带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勇、郭峰、李洪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张鑫琳、孟宪宝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孙爱民等人为逞强好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李勇、郭峰、张鑫琳、孟宪宝、李洪涛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多人轻伤;组织、领导李勇、郭峰、张鑫琳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上述行为又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

  综上,武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爱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郭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张鑫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李洪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孟宪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武清法院副院长张文介绍,孙爱民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市宣判的第一起案件。本案的公开宣判,沉重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将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遏制黑恶势力的滋生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其组织性强、危害性大、涉及面广等特点,一直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打击的重点,我们将始终保持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高压态势,对黑恶势力零容忍出重拳,出现一起严打一起。(“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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