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注入定力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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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李秋容 编辑:刘颖 2018-03-26 09:52:44

内容提要: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现行的1982年宪法完成了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修改。“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

  天津北方网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主要内容和功能在于建构良好政体制度、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以及二者协调发展。基本制度是宪法规范的核心内容,宪法是基本制度的法律规定和权威保障,两者在价值定位和规范选择上具有高度的自洽性。本次宪法修改形成的21条修正案,几乎均与制度相关,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制度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进行了与时俱进的修改。对重大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是本次宪法修改的突出贡献,这既彰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也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了新活力。

  一、指导思想的丰富和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注入“活的灵魂”

  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写进宪法序言,是本次对宪法的重要修改之一。该思想被党的十九大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内在地包含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基本方略。指导思想是制度的灵魂、全民共同的思想基础,将之载入宪法,能够迅速凝聚最广泛共识,为制度自信和制度发展提供强大思想动力。

  二、党的领导载入宪法正文,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

  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家根本制度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将“本质的特征”旗帜鲜明地载入宪法有着固本培元之功效,为我们党长期执政、合法执政提供规范化、常规化的宪法保障。根正则苗直。本条修正案对于更好弘扬“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提供了充分宪法依据,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把党的领导有效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三、宪法宣誓宪法审查入宪,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是宪法运行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次宪法修改中,修正案第四十条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入职进行宪法宣誓的规定,修正案第四十四条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极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保障制度。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教育和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宪法宣誓制度入宪,必将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自信。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运行的重点,是事关国家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的焦点,也存在制度设计上的难点。世界各国的相关制度往往具有鲜明的本国历史特色、国体特色、实践特色。进入新世纪,我国一直积极审慎探索着符合国情的相关制度建设,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后,建设步伐明显加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合宪性审查”首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中。本次宪法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制度的“全面升级”,让合宪性审查变成现实。 

  四、调整发展国家权力配置,设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权运行制度

  国家机构设置和国家权力配置是宪法一大重要内容。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有三方面议题:一是修正案第四十五条在国家主席任职方面,将党、国家和军队领导人的任职规定修改为一致,这是对“三位一体”宪法惯例的完善和成文化,使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更加稳定、更加可靠,有利于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第五十二条等修正案关于监察权和监察委员会的规定,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实际上是对我国政治体制、国家权力作出了重大调整。监察权从行政权发展为一种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平行国家权力。这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新之举,为实现“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坚实宪法基础。三是与前两者相呼应,宪法修正案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应的权力和工作进行了调整或规定,这必将形成一系列关于国家机关权责和运行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此外,本次宪法修改还涉及到我国统一战线制度、民族制度的变化。

  五、地方立法权落实与扩张,激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地方制度创新

  修正案第四十七条关于地方立法权的修改,是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定的宪法化,是对2015年《立法法》扩展地方立法权的确认,完善了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在当前中国,扩大地方立法权必将增强地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管理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激发地方制度创新、制度竞争的活力,加速各类成熟改革制度成果的普遍分享,对于发挥“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利用好本次宪法修改良好契机,提高宪法自信、培育宪法信仰、推动宪法实施,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活力。

  (作者为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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