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维护和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的授权,现就我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通告
一、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遇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组织燃放焰火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禁止燃放、销售和储存爆竹的规定,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企事业单位、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大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7年12月27日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海新区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津滨政发〔2017〕56号)同时废止。(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