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与社会隐患,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近日,北京延庆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16年11月,段某某非法购买射钉枪一支。公安机关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相关线索,于2017年4月将段某某传唤到案,段某某如实供述了事实。当日,民警在段某某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小区的宿舍内将上述射钉枪查获,并同时查获一支气枪。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枪口比动能为224.51J/C㎡,认定为枪支;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为28.17J/C㎡,认定为枪支。
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段某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宽处罚。根据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确定了段某某的刑罚。最终,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法官表示,我国《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枪支”包括军用枪、火药枪、气枪等。我国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枪支,因为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携带、隐藏枪支,无论枪支是购买、借捡,或者是曾经合法佩带应交而未交的,都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法官在此提醒群众,对枪支切勿存有侥幸心理,不要购买枪支来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