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 岳云鹏等遭索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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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铁柱 李卓雅 编辑:包天墅 2018-06-21 06:49:00

内容提要: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相声演员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相声演员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牡丹之歌》是由著名词作家乔羽作词,著名词曲作家吕远、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插曲。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为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曾在1989年获得中国金唱片奖,经过30多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2018年4月,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相声演员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的歌词,创作了《新五环之歌》,该歌曲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

原告认为,三被告为追求商业利益,共同侵害其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尤其是岳云鹏,将《牡丹之歌》一再改编,并长期、广泛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岳云鹏2014年2月14日曾发微博晒出与《牡丹之歌》演唱者蒋大为的合影,并发文称:“他说听过我的五环,他还说不收版权费。”

6月20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联系到蒋大为的助手张先生,张先生表示自己对这起诉讼并不知情,“因为蒋大为只是演唱者,版权其实应该在其他人手里。”张先生进一步表示,蒋大为之前一直认为岳云鹏是曲艺演员,在相声中对《牡丹之歌》进行一定的改编加工无伤大雅,“只要蒋大为不唱《五环之歌》不就行了。”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牡丹之歌》词作者为乔羽,曲作者为吕远和唐诃,其中一位曲作者唐诃已于2013年过世。6月20日下午,记者辗转联系到了另一位曲作者吕远先生。吕远先生表示,自己最近正在休养中,多年前曾听到岳云鹏的《五环之歌》,但是由于是在相声表演中演唱,所以自己并未在意。而对于这次《新五环之歌》广告曲侵权诉讼一事,吕远表示并不知情。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改编权等多种。一般来说,歌曲的著作权需要取得词作者和曲作者的授权,缺少授权就会构成侵权。在歌曲的著作权里,歌词可以单独是一个作品,歌曲也可以是一个作品,两者加在一起也可以是一个作品,因此歌曲的词作者和曲作者都是著作权人。

在歌曲著作权纠纷中,如果版权人获得了歌词作者的授权,在起诉的时候他只能起诉歌词部分,如果获得了曲子的授权,只能起诉曲子的部分,“获得了哪部分的授权才能起诉哪部分。”

从本案来看,《牡丹之歌》是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此次诉讼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著作权人起诉,“但具体情况还要等庭审的时候出示相关证据才能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标题:《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 岳云鹏等遭索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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