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给科研单位“放权” 科研经费管理“放”出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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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日报张璐 编辑:侯静 2018-07-15 08:07:28

内容提要:我市不断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通过在科研经费领域开展“放管服”服务,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措施和做法。

  天津北方网讯: 我市不断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通过在科研经费领域开展“放管服”服务,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措施和做法。据市科委对全市有关科研单位开展的全面摸底调查显示,目前,南开大学、天津大学、绝大多数市属高校以及承担项目较多的我市科研院所,均已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内部制度,进一步扩大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项目经费管理及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根据《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市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原来13个预算科目减少到10个。将科研经费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三项费用,由分别控制改为总额控制,在总额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同时,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八项费用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各项目承担单位对相关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同时,提高间接费用,加大绩效激励。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设定,其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15%,1000万元以上的为13%。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市级自主创新项目计划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咨询服务类项目以及创新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我市放宽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可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因科研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及临时聘用人员,主要指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科研辅助等非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的劳务费支出。劳务费开支预算应根据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合理编制,对于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每月7000元/人以内;其他类别项目,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每月5000元/人以内。引进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劳务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加强资金统筹,放宽结余使用。根据规定,在研项目年度结存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用,2年内可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规范横向经费,实行专账管理。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专账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承接横向委托项目的有关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解决横向经费挤占财政科研经费问题,防止单位账外设账。(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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