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学生遭遇“套路贷” 法院依法驳回职业放贷人诉请

扫码阅读手机版

来源: 北方网 作者:新报张家民 编辑:刘颖 2018-08-18 10:15:15

内容提要: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套路贷”案件。职业放贷人要求一名大学生“偿还”巨款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天津北方网讯: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套路贷”案件。职业放贷人要求一名大学生“偿还”巨款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原告宋某是职业放贷人,被告李某是某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李某因勤工俭学需要启动资金,看到网上广告,来到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因偿还借款发生争议,宋某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宋某以《借款合同》作为证据,合同显示“宋某是出借人,李某是借款人,借款用途是购买汽车,借款数额9.75万元,借款交付方式是现金给付,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3%。”落款有宋某、李某签字。李某承认签字真实,但否认借款数额,认为借款只有1万元,李某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案外人通过支付宝分三笔向李某转款1万元。宋某则否认支付宝转账与本案有关,提供照片和录像证明付款过程,照片和录像显示李某手举身份证和《借款合同》,面前摆放10沓现金,近10万元,李某在视频中声称已经收到9.75万元借款。

  法院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交付借款是民间借贷生效的要件。宋某和李某之间不存在近亲属等特殊身份关系,宋某作为放贷人应当规范和严格自己的履行行为,应当举证证明交付借款的完整过程并达到令人确信的程度。宋某陈述现金交付9.75万元,此举违反职业放贷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宣判后宋某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职业放贷存在“套路贷”现象,存在多种套路设下的陷阱。最常见的套路就是利用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态或者社会经验不足,采取蒙骗、敲诈、威胁等手段,以“担保”、“押金”、“行规”等借口,迫使借款人确认虚构的本金,达到借款合同内容清晰、交付借款证据充分等表象,产生借款合同成立的错觉,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达到非法目的,借款人很难形成有力的反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不给违法行为可乘之机。(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下载津云客户端关注更多精彩

推荐新闻

我来说两句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