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经研究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44项,取消区级行政许可事项36项,将46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22项,将19项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10项,市级向区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及权限17项。另有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的21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16项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修订后的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市和区有关部门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监管措施,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市级审批部门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主动做好上下衔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宣传解读,搞好业务培训。各区要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高效审批服务工作,市垂直管理部门区级审批事项及权限,能划转的要全部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并全部进入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1.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项)
2.取消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6项)
3.合并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6项合并为22项)
4.合并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合并为10项)
5.市级下放至区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权限目录(17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