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云聚焦】天津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宣判,细节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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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柴莹 编辑:柴莹 2018-09-27 07:17:07

内容提要:与此同时,政法机关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认清“套路贷”的危害,在寻求资金帮助时,不要受低息、无抵押等诱惑,寻找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天津北方网讯:9月26日,天津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穆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1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及聚众斗殴罪,判处二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天津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孙某到位于和平区大都会的万融鸿泰公司(穆嘉的公司)内借款,实际借款22100元,本金及利息总额47000元,借款期为一年,分12期还款。此前两次孙某都按时还钱。2016年7月的一天,孙某和妻子正在家中,突然听到有人敲门,开门一看,竟然是万融鸿泰公司的几个人,他们以孙某还款逾期为由,非法拘禁了孙某,向其索要8万元,还威胁孙某还不上钱就把房子卖了还钱。孙某被逼无奈只得答应卖房还钱。

  过了几天,穆嘉又指使几个人来到孙某家中,并将他强行带到和平区的一座大厦内孙某某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此贷款公司与穆嘉公司是同伙),孙某某以替孙某还40万元为由成为了他的新债主,并逼迫孙某签下协议。之后孙某又被带回家中继续被看管,其间还受到言语威胁,欲让其还给孙某某等人47万元。

  又过了两天,“新债主”孙某某等人带孙某与妻子与一房产中介王某见面,先后办理了房屋买卖的公证等手续,以63万元将孙某在河北区的一套住宅转卖给了王某。“新债主”孙某某将孙某在银行取出的房款拿走。

  而就在不久前,被害人刘某到位于红桥区的穆嘉公司借款,实际借款30000元,本金及利息总额47000元。此后刘某一直正常还款。

  就在第四个月还款日的前一天,穆嘉指使杨某等人来到位于滨海新区大港的刘某家中,强行将刘某带至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附近犯罪嫌疑人租赁的一个楼房内。杨某等人以刘某在该公司借款期间逾期违约为借口,对刘某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侮辱的手段,并逼迫刘某写下13万元的借款合同,其间杨某还将刘某手机微信中的2500元转走。此后,杨某等人将刘某带回公司,故技重施,由公司员工李某假冒其他贷款公司,假装出资13万元将刘某的债务买走。通过继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使用殴打、恐吓、体罚、侮辱的手段威逼刘某归还13万元。其间,李某等人多次殴打被害人刘某,并将其带到市区的一处河边,逼迫刘某跳河,逼迫其还钱。

  10天后,刘某家属到公安大港分局报案,但当时刘某被穆嘉等人控制。穆嘉等人威胁刘某不许在电话里和民警说实话。同时伪造刘某打人现场,将刘某带到红桥分局芥园派出所报警,称刘某打伤穆嘉公司员工房某,刘某迫于心理压力,并没有对民警述说自己被非法拘禁的情况,且按照穆嘉要求自愿赔偿房某1000元人民币。直到芥园派出所民警联系了刘某家属,得知他们曾到大港分局古林派出所报案一事,民警这才将刘某送至古林派出所,至此刘某才获得自由。

  罪行昭昭

  2017年4月25日,穆嘉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3日以穆嘉等被告人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聚众斗殴罪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8月,穆嘉案开庭审理。在长达40多页的起诉书里,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就多达几十起,和孙某、刘某一样的被害人还大有人在。他们大都在穆嘉公司借款,起初数额不大,但是在还款过程中会被穆嘉等人以种种理由断定为违约,于是不断地签订新的贷款协议,从最初的几万元,到后来甚至抵押上整套房产。而穆嘉自2015年初未经相关部门登记、审批,非法成立万融鸿泰、鸿泰鼎盛、鸿业恒鑫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并先后网罗杨某等人,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而其所获利益用于租赁房屋及拘禁场所,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高薪豢养打手,置备枪支、刀具、警棍等作案工具。

  负责侦办此案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告诉津云新闻记者:“此案涉案人员众多,从受案开始侦查机关分10批次移送全部犯罪嫌疑人,卷宗材料及补充证据达70余册;同时,案件事实复杂,共23起具体犯罪案件,作案人员相互交叉,证据梳理难度极大,既需要分清每起事实有哪些犯罪嫌疑人参与,又要明确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通过证据反复梳理,我们发现该案不仅是团伙犯罪,而且团伙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分工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一套进行有组织犯罪及内部成员管控的规约,不允许擅自离职,再结合该组织经济实力、犯罪方式及社会危害性,我们认为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同时,犯罪手段也具有共同的特点——即设置还款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恶意制造违约、利用违约虚增债务、胁迫逼债的‘套路贷’行为。我们将这两个特点综合考虑,认为穆嘉组织是一个利用‘套路贷’实施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审宣判

  2018年9月26日,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张健在接受津云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庭前会议中,我们合议庭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的意见,并对这些意见进行提炼、归纳和总结,梳理出有关事实认定的个性意见和有关法律适用的共性意见,形成了10余万字的证据分析报告及争议焦点分析报告,作为案件审理的基础。同时将个性的事实问题作为法庭调查重点,将共性的定性问题作为法庭辩论的重点,在最后一次庭前会议中,合议庭就总结的调查重点和争议焦点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明确,如双方没有异议,法庭仅就上述问题展开庭审。这就将庭审内容基本限定在法庭划定的范围内,达到了抽丝剥茧、突出重点的目的,最大程度减少不可控因素。”

  本案警示

  近年来,“套路贷”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方式,作案人员不是为了放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处心积虑设计一整套“法律陷阱”。他们常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广撒网”,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紧随其后: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与受害人签订明显不利的合同;然后为把虚增数额“坐实”,诱导受害人制造一条“银行流水与借贷合同一致”的证据链;在还款时故意造成受害人违约,用合同陷阱使其短时间内债台层层高筑。

  而穆嘉等人的“套路贷”,不仅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套路贷”的犯罪形式,采取处心积虑地设置一整套还款陷阱,“环环相扣”,使受害人越陷越深,还采取暴力、恐吓、威胁等犯罪手段,强迫偿还所谓“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这股黑恶势力成为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而对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坚决铲除,不仅是增强全市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迫切要求,更是将天津建设为安全稳定、依法善治城市的应然之举。

  与此同时,政法机关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认清“套路贷”的危害,在寻求资金帮助时,不要受低息、无抵押等诱惑,寻找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一旦在贷款时发现对方要求签订多份不符合实情的合同,如房屋买卖、房屋抵押、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汽车抵押等要有防范意识,遇到人身、财产被侵害时及时报警,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津云新闻记者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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