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中秋有点热闹,大家在家里看电视吃月饼的时候,微博突然出现个热搜。女演员陈昱霖发朋友圈称自己和吴秀波是恋人关系,有七年感情。且据她描述,在七年里,另有两位女性和吴秀波也存在过情侣关系。两人相恋后,吴秀波以剧组环境复杂为理由不愿陈昱霖再拍戏,而七年以来,陈昱霖放弃工作一心陪吴秀波并且照顾他。在吴秀波拍摄《军师联盟》期间,她在横店丰景佳丽1208房陪吴秀波整整呆了333天,每天为吴煮粥煲汤洗衣服。这次吴秀波被爆出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且与陈昱霖在酒店同居生活333天,这个消息一经爆出,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消息是真是假,除了当事人知道实情,我们都是吃瓜群众。
在我们的生活中,的确有已婚人士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这种同居关系在解除时,有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有时也会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加以约定。
那么主张补偿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已支付的补偿金是否可主张返还呢?
律师点评
首先对于上述问题并无具体明确的法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吴晓芳的解答,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性的观点认为,这里的补偿金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返还,接受的履行也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