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有的购房者认为在购房时可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直接支付首付款或总房款,其实这种理解是有误的。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需要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并取得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后,才能申请办理。
具体提取政策如下: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的费用。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贷款偿还情况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9月1日之后(含)职工及配偶新购住房,且同时符合在本市名下已有住房、新购房屋为私产房、未使用住房贷款三种情形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除了购房一次性提取外还可办理“按月偿还贷款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后,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如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18年9月1日之后(含)仍可对商业住房贷款的按月还款本息申请提取,提前偿还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暂不能申请提取,需待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申请办理。(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