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医院“赖床”案宣判 家属:不上诉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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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晚报 作者: 编辑:付勇钧 2018-10-10 07:40:15

内容提要:9月7日,法制晚报以“三年不腾床病人“家属”同被告”为题,报道了张先生住院三年,不仅拖欠治疗费,而且还拒绝出院,最终被医院告上法院。10月9日记者获悉,怀柔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先生给付怀柔医院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鉴定费等共计41万余元,此外,张先生的监护人王女士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张先生带离医院。拿到判决后,王女士表示,自己不会上诉,也不会执行判决,因为其因此事已经离婚,目前暂住在亲戚家,没有能力安置张先生。

9月7日,法制晚报以“三年不腾床病人“家属”同被告”为题,报道了张先生住院三年,不仅拖欠治疗费,而且还拒绝出院,最终被医院告上法院。

今日记者获悉,怀柔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先生给付怀柔医院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鉴定费等共计41万余元,此外,张先生的监护人王女士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张先生带离医院。

拿到判决后,王女士表示,自己不会上诉,也不会执行判决,因为其因此事已经离婚,目前暂住在亲戚家,没有能力安置张先生。

患者拒绝缴费出院“赖床”三年被医院起诉

法院查明,现年57岁的王女士与70岁的张先生为同母异父的兄妹,张先生现已离婚,曾育有一子,现已死亡,张先生的父母也均已死亡。

2014年12月27日,张先生遭遇车祸,当日其被送到北京怀柔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伴脱位(左)、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关节脱位(右)、骨盆骨折、脑挫伤、颅底骨折、继发性癫痫等。

医院于2017年6月6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张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8年3月13日,顺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张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8年1月10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司法鉴定,确认张先生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2018年5月29日北京怀柔医院向顺义法院申请确定王女士为张先生的监护人。2018年6月25日,顺义法院作出判决,指定王女士为张先生的监护人。

2018年7月20日,怀柔医院将张先生和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共计41万余元,并协助办理出院手续将张先生接离原告住院病区。

监护人称无能力接病人出院

庭审时,王女士来到法院,她的女儿作为其代理人也一同出庭。整个庭审过程中,王女士都没有说话,全程都是由其女儿代为答辩。

对于医院方面的诉求,王女士一方则表示,他们跟张先生已经有40多年没有联系过了,张先生此次被撞伤后,为了让张先生出院,院方和张先生所在村的村委会曾经找到王女士协商解决。这件事对王女士一家影响非常大,因为此事,王女士和丈夫经常吵架,最后闹到双方离婚,王女士女儿的工作也受到影响,从店长被降为普通店员。

王女士离婚后没有地方住,只能暂住在亲戚家中,且每个月只有600元养老费用,加上王女士目前年龄已经快60岁了,让王女士24小时看护一个70岁的老人不现实。

王女士一方表示,他们目前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接张先生出院,他们愿意放弃监护人资格。

判决不用偿还钱但需将病人带离医院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对于医院要求王女士支付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并非代为清偿费用;此外,无论是张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还是此后发生的相关费用,当时王女士并非张先生的监护人,对上述事故和费用的发生并无过错或失职,因此原告的此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医院要求王女士帮助办理出院手续,并将张先生带离医院的诉求,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具体来说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原标题:3年拒腾床 监护人被判接病人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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