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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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编辑:霍艳华 2018-10-11 15:45:56

  根据自治区和昌都市委关于援藏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天津援藏工作实际,制定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此规定适用于全体天津援藏干部人才的年度休假、因公离昌(藏)出差和因病、因私离昌(藏)及日常请销假管理。

  第二条 审批程序

  (一)因公外出、节假日期间外出,在昌都市内的,须本人提出口头申请,经本组组长同意后,报副指挥同意方可外出;返回后,及时向准假方口头销假。 

  (二)休假、因公离昌出差、因私离昌(藏)的,先履行完所在单位及昌都市规定的请销假手续,再经本组组长同意,最后报经指挥部指挥和昌都市委组织部领导同意方可离昌(藏)。

  (三)因公回津的,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归岗后,须及时向指挥部和昌都市委组织部递交公事办理结果情况说明。

  (四)因病回津检查或休养,须凭昌都市当地医院诊断证明,并按上述程序获准后方可离藏。

  (五)按照程序审批后,将领导批示同意的请假报告单(复印件)交指挥部综合服务部备案,归岗后,须及时向综合服务部销假。综合服务部要详细记录请假情况。

  第三条 时间规定

  (一)年度休假,按照天津市委组织部和昌都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按照昌都市委组织部的统一要求和受援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进藏、离藏时间。

  (二)因公出差,离昌(藏)时间根据工作任务相应安排。如需变更或延长时间,须及时报请指挥部指挥重新核准。

  (三)因病回津检查或休养,具体时长参照医疗诊断证明确定。

  (四)因私请假离藏,原则上离藏时间要从年度休假时间中扣除,并年度不能超过一次。

  (五)请假时间以前方指挥部备案和销假的登记时间差计算,原则上不刨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正常双休日。

  第四条 费用规定

  (一)因公出差的,由受援单位派出的受援单位报销差旅费,由指挥部派出的指挥部报销差旅费,请假报告单作为差旅报销的依据。

  (二)因私请假离昌(藏),由个人自行承担费用。

  第五条 管理规定

  (一)假期内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做到有事及时联系沟通。

  (二)假期内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酗酒、严禁出入娱乐场所,严禁参加任何宗教活动,严禁参加登山、徒步探险等危险活动,确保人身安全。

  (三)假期内变更去向的,须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征得同意。

  (四)须在给定假期内返回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得延长假期。逾期不归又没有获准延期的,视为脱岗旷工,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派出单位和天津市委组织部。

  (五)凡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责成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派出单位和天津市委组织部。

  (六)每年年底要统计每个人的请销假情况,计算出在昌率,将统计情况每年向派出单位和天津市委组织部通报一次,并将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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