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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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编辑:霍艳华 2018-10-11 15:45:47

内容提要:为规范天津市对口支援西藏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的财政行为,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为规范天津市对口支援西藏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的财政行为,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无处,保障重点,兼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二)加强资产管理,规范处置资产。

  (三)编制财政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四)对前指派出卡若区、江达县、贡觉县、丁青县工作组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三条

  单独设罝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对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六条

  对大额固定资产购置、物资采购等有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委托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购买。因条件限制,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由纪检部门参与采购过程。

  第七条

  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报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支票管理。

  (一)经办人领用支票时,必须填写审批单,写明经办人、用途、金额、日期,经所在组组长审核、分管副总指挥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二)审批单经财务主管审核同意后,出纳人员方可签发支票。

  (三)经办人领用支票后必须在7日内报销清账。

  (四)出具票据单位,发票(收据)专用章名称必须与支票收款单位一致。有签订合同的,支票收款单位还必须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

  (五)不得签发远期支票、空头支票、空白支票。

  第十条现金管理。

  (一)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财务部门保持现金不超过2000元。

  (二)不得以“白条”抵库。

  (三)原则上超过500元以上的付款业务,应以支票或汇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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