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工作经费管理
(一)工作经费报销原则上实行先请示后花钱。经办人应先口头请示领导同意后再花钱办理业务。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指挥负责报销审批,范围为日常经费支出,及其他单笔不超过1万元的支出。单笔超过1万元的非经常性开支需经前指临时党委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财务组依据会议纪要支付资金。
(三)报销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写统一印制的审批单据后签字并附原始票据,由所在组组长、财务审计组组长审核,分管副总指挥签字后,叫财政部门报销。
(四)经办人待审批单据到财务部门报销时,财务部门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1、报销审批单按报销管理规定程序有经办人、各级领导签字。
2、报销审批单上填写的金额与所附原始票据累计金额一致。
3、报销审批单上填写的报销事由和所附原始票据所反映的事由相符。
4、报销的原始凭证真实有效。
5、借用支票后报销的,报销票据的单位名称必须和支票上填写的收款单位名称一致。
不符合以上任意一项规定的,不予报销。
(五)按以上规定借用现金或支票的,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取得报销发票后的7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末按规定时间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部门不再办理新的借支、报销手续。
(六)差旅费报销。按 《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公务接持费报销。
1、公务接待费报销标准和范围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务接待需事先报前指总指挥、副总指挥批准,并确定支出预算。
2、公务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接持清单由主要领导审签,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公务清单作为公务接持费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3、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4、接待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需工作需要,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5、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
第十二条
财务印鉴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由财务部门两人分开管理。
第十三条帐薄和记账凭证。
(一)财务部门应设立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二)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其他会计人员审核。在审核记账凭证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及时加以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三)记账凭证一般每月结账完成后装订,装订好的凭证按月归档。
(四)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财务审计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