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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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编辑:霍艳华 2018-10-11 16:05:00

内容提要:车辆由综合服务组确定专人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第一条

  车辆由综合服务组确定专人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第二条

  因公用车,须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由综台服务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统一协调安排。

  第三条

  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不得私用。

  第四条

  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驶离昌都市区的,须将《派车申请单》报指挥部领导签字同意。

  第五条

  干部家属来藏探亲,可申请使用车辆接、送站。其他用途如申请使用车辆,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由个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条

  车辆及驾驶员由指挥部统一购买保险,综合服务组须督促驾驶员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定期检查保养车辆。驾驶员出车期间严禁饮酒。

  第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申请,经综合服务组核准后方可维修、保养。

  第八条

  车辆每晚任务结束后一律回库定位,无特殊情况驾驶员不得带车回家。不按要求停放或因未关闭门窗以及未锁车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

  第九条

  车辆必须由指定驾驶员使用,所有干部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驾驶。

  第十条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尤其要做好车辆保养工作。每周综合服务组抽查2次,卫生不达标限期整改,抽查连续2次不达标时对驾驶员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部门每周进行一次车辆安全检查,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参照第六条执行,确保车辆无故障上路。

  第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制度,服从综合服务组调度,不得擅自出车。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应待命,不得随意离岗。

  第十三条

  车辆实行一车一本,由驾驶员负责记录每天出车线路,乘车人、里程等,按照每100公里26升汽油核定费用。

  第十四条

  全体干部及内各组,严禁私自借用、使用相关企业、单位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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