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车辆由综合服务组确定专人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第二条
因公用车,须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由综台服务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统一协调安排。
第三条
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不得私用。
第四条
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驶离昌都市区的,须将《派车申请单》报指挥部领导签字同意。
第五条
干部家属来藏探亲,可申请使用车辆接、送站。其他用途如申请使用车辆,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由个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条
车辆及驾驶员由指挥部统一购买保险,综合服务组须督促驾驶员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定期检查保养车辆。驾驶员出车期间严禁饮酒。
第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申请,经综合服务组核准后方可维修、保养。
第八条
车辆每晚任务结束后一律回库定位,无特殊情况驾驶员不得带车回家。不按要求停放或因未关闭门窗以及未锁车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
第九条
车辆必须由指定驾驶员使用,所有干部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驾驶。
第十条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尤其要做好车辆保养工作。每周综合服务组抽查2次,卫生不达标限期整改,抽查连续2次不达标时对驾驶员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部门每周进行一次车辆安全检查,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参照第六条执行,确保车辆无故障上路。
第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制度,服从综合服务组调度,不得擅自出车。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应待命,不得随意离岗。
第十三条
车辆实行一车一本,由驾驶员负责记录每天出车线路,乘车人、里程等,按照每100公里26升汽油核定费用。
第十四条
全体干部及内各组,严禁私自借用、使用相关企业、单位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