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援藏工作队队员出差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昌都市财政局《关于执行昌都市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昌财〔2016〕3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因公出差需事先持相关会议文件或请示报前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字批准后方可购票。
第三条 休假所发生的机票等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报销。
第四条 差旅费发生的改签、退票费用随机票报销渠道报销。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时持主要领导同意出差的签字文件、差旅费票据交财务审计组审核报销。
第六条 因公务紧急,票务紧张不得不升舱、购买全价票的,购票前需经主要领导同意,报销时附有主要领导签字的文字说明,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城市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得突破上限。
第九条 城市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区内到区外有直达航班的可乘坐飞机,如需中转,原则上优先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一份。
(三)城市交通费报销标准和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城市间交通费局级火车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人员火车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四)没有安排车辆接送的,所在城市到机场、火车站、车站之间的交通费按有效票据予以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
(一)赴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标准,区分不同的目的地和淡、旺季,按照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赴其他城市、区、县出差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参加会议、培训、学习期间的住宿由主办单位免费安排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7天以内(含7天),每人每天120元,超过7天的,超出部分每人每天80元。
(二)会议培训学习期间,就餐由主办单位安排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