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门特病待遇资格鉴定办法 严控门特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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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新报郭晓莹 编辑:曲璐琳 2018-10-12 10:00:44

内容提要:为持续狠刹骗取医保的不正之风,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从五方面加强门特病鉴定管理,使有限的医保基金切实用到刀刃上。

  天津北方网讯:为持续狠刹骗取医保的不正之风,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从五方面加强门特病鉴定管理,使有限的医保基金切实用到刀刃上。

  加强鉴定机构管理

  对门特病鉴定机构的标准条件进一步规范,明确提出鉴定机构必须是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相应门特病种的住院诊疗条件,相应科室有3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开展鉴定的必要场所,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安装互联网+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监管设备等。同时,《办法》明确提出鉴定机构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均衡、业务精湛、专业突出、设施齐备的原则选定。

  加强鉴定医师管理

  要求鉴定医师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所属医疗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工作;熟悉医疗保险门特病相关政策和鉴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两年内无医疗保险违法违规处理记录。对鉴定医师实行名录备案管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门特病鉴定工作。

  规范鉴定工作流程

  改变过去一名专家即可开展门特病鉴定的做法,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副高级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对病史清晰、诊断明确的可适当简化鉴定程序,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医保监督所申请复查鉴定。同时,《办法》还对异地安置人员的门特鉴定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保管要求。

  加强鉴定行为监管

  《办法》从加强鉴定机构自身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医保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通过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设备加强鉴定全过程管理,实行“一次鉴定、终生负责”责任倒查机制。

  完善门特病鉴定标准

  组织二十余家医疗机构的93名副高以上专家修订完善了13种门特病的鉴定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了鉴定标准。鉴定标准不仅包括判定鉴定结论所需的医学数值,同时还包括鉴定要求、所需材料和操作步骤,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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