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上下学 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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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新报任悦 李海燕 编辑:刘颖 2018-11-22 09:16:00

内容提要:为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良好的教育环境,本市制定了《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并于昨天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北方网讯:为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良好的教育环境,本市制定了《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并于昨天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这些行为都算校园欺凌

  近年来,一些校园欺凌事件,让学生受到伤害,也让学校和家长担忧。那么,哪些行为可以算做校园欺凌呢?本市将校园欺凌定义为:发生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利用体能、人数或者家庭背景等条件,蛮横霸道、恃强凌弱,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负、侮辱,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和财物的行为。校园欺凌的方式包括: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多次索要财物的;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凌行为。

  治安状况复杂学校周边设报警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纳入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将预防校园欺凌列入学校思想道德、法治、心理健康、安全等教育的教学计划,并对学校落实教学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对校园欺凌进行研究分析,提出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对策,推广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成功经验。公安机关负责校园周边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在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置报警点或者治安岗亭;在中小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及时制止、处理涉及校园欺凌的违法犯罪行为。

  校园欺凌事件具体情节不得传播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特点,加强学生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制定预防校园欺凌的具体工作制度,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应当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健全监控系统,完善值班、巡查制度,安排教职工或者保安人员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应当加强家庭教育,引导学生形成健全人格。

  为保护学生不受二次伤害,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不得披露相关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

  实施校园欺凌构成犯罪要追刑责

  经调查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责令其向被欺凌学生赔礼道歉。实施校园欺凌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给被欺凌学生身体或者精神造成明显伤害的,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学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职责落实不到位、造成校园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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