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天津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其中,明确提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同时,提出“印花税税负在现有标准基础上下调30%”。政策出台后,对民营企业发展有什么作用?对此记者采访了天津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
“为促进我市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市税务局对购销合同、仓储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4个税目印花税核定征收率下调30%。”天津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减税“红包”是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企业将获得直接受益。这一政策将惠及4.64万户纳税人,减税4.05亿元。
除此之外,天津市税务局出台“减税”组合政策,10月25日,天津市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对本市市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及饮食业四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
“12月15日,调整完毕后,天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范围标准与总局规定范围标准的最低限保持一致。据测算,本次应税所得率调整将惠及本市3000余户企业,预计减税超过2000万元。”天津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李刚表示,各区税务机关将结合各自所辖核定征收企业特点,采取方便纳税人知晓、有利纳税人享受的途径和形式开展政策宣传,确保本次调整范围内的纳税人及时了解享受政策。(津云新闻记者董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