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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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晚报雷风雨 编辑:刘颖 2019-02-28 13:18:52

内容提要:市生态环境局昨天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处长张文具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明起实施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解读。今年市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将重点实施两大举措,并启动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

  天津北方网讯:市生态环境局昨天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处长张文具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明起实施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解读。今年市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将重点实施两大举措,并启动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

  张文具称,为积极配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起实施,市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今年将重点实施两大举措。“一是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张文具说,本市全力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严肃查处人为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行为。今年将随机抽查政府生态环境监测机构5至10家,随机抽查不少于40%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市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运维质量的专项检查,随机抽取比例为50%。依据《条例》规定,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二是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的监管,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在线自动监测。张文具介绍,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组织验收;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和人工监测数据,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如果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今年将开展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推动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联网、验收自动监测设备,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和公开环境监测信息。(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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