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3月1日实施,本《条例》有什么亮点?在京津冀协同治污方面做了哪些规定?今年生态领域还将进行哪些立法工作?对此,记者采访了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
“《条例》名称确定为‘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体现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概念和内容,在全国各省级地方立法中还是首次。同时将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等理念体现在法规之中。”王泽庆表示,《条例》除了传统环保立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规定,还增加了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等新的内容,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王泽庆介绍,《条例》实行最严格的治理措施,例如,对产业政策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市不仅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而且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全面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同时,将实行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例如,条例第七十五条结合天津实际,创制性规定对所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维护运营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都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此外,制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京津冀立法协同项目,《条例》专设第六章“区域污染协同防治”,围绕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加强区域污染协同防治,规定了五方面工作机制,推动区域污染联防联控。
对本市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工作的安排,王泽庆表示,2019年度,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在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方面持续发力,拟制定“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专项法规。制定这两部法规,有利于将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的关于土壤、机动车等领域污染防治基本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完善生态环保领域地方性法规制度,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护航美丽津城。(津云新闻记者董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