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3月1日施行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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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 编辑:曲璐琳 2019-03-02 08:22:30

内容提要: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昨天正式施行。条例有哪些特点和亮点?在京津冀协同治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滨海新区贝壳堤生态保护区

  箱桶作业垃圾清运电动车不但节省了环卫工人的体力,而且在箱体上配备箱盖后防止垃圾撒漏和扬尘的挥发

  京津冀区域城市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放行为

  机械化清扫车确保市容市貌卫生整洁

  至2018年9月底,以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为重点,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61座222台6621蒸吨

  本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天津北方网讯: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昨天正式施行。条例有哪些特点和亮点?在京津冀协同治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条例特点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概念和内容

  “概括条例的特点,可以总结为新、全、严、同四个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表示。

  首先是题目和理念“新”。为适应整体、系统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将条例名称确定为“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体现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概念和内容。这在全国各省级地方立法中还是首次。理念新,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理念体现在法规之中。

  “全”即除了传统环保立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规定,条例还增加了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等新的内容,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条例专设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定了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基本制度和综合措施。

  “严”即实行最严格的治理措施和实行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例如,第三条明确“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第七十九条根据实际情况,创制性地对未经批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设定了处罚,弥补了制度空白,也体现了对危险废物的从严管理要求。

  “同”即制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京津冀立法协同项目。为进一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条例专设第六章“区域污染协同防治”,围绕我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加强区域污染协同防治,规定了五方面工作机制,推动区域污染联防联控。

  条例亮点

  “三线一单”是硬约束 不得变通突破 降低标准

  条例摘要:

  第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

  解读:

  近年来,我市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持续发力,出台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关于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等法规。王泽庆说:“当前,我市生态环保和污染防治工作已进入攻坚期,作为生态环保领域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制度体系,将对其他生态环保单项法规起到统领作用。”

  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处处长蔡文彬介绍,2018年,我市全面启动“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完成全国首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陆海总面积占全市的9.91%,涉及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河滨岸带和地质遗迹—贝壳堤生态保护红线等5种类型,涵盖全市禁止开发区、各类保护地和生态服务功能极重要区,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今后我们将组织开展培训,对全市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尤其是一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准确理解和掌握具体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不得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

  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条例摘要:

  第五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有下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和人工监测数据,并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解读:

  “为积极贯彻落实条例,市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今年将重点开展两方面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处长张文具介绍,一方面是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严肃查处人为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行为。“今年将随机抽查政府生态环境监测机构5—10家,随机抽查不少于40%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市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运维质量的专项检查,随机抽取比例为50%。”

  依据条例规定,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另一方面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的监管,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在线自动监测。”张文具说,今年将开展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推动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联网、验收自动监测设备,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和公开环境监测信息。

  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公民有权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条例摘要:

  第三十九条  宾馆、商场、餐饮、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产品,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解读: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市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条例制定过程中,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集中民智、凝聚共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盼,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2018年,大气、水环境质量达到近年来最好水平,全市PM2.5平均浓度5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1%;重污染天数10天,同比减少13天;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0%,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劣V类水质比例降至25%,同比减少15个百分点,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蔡文彬表示,下一步将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针对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全方位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提升区域联防联控法律地位

  形成污染协同防治合力

  条例摘要: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重污染天气、环境污染事故等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商请有关省市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七十条  本市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成因、溯源和污染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推进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环境标准的统一。

  第七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接壤的相关区,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地区建立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联合排查与处置跨区域、跨流域的重点污染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

  解读:

  “应急协同、科研协同、接壤地区协同。”蔡文彬介绍,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将近年来好的经验做法纳入法规,条例对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作出了规定,建立了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应急联动机制,健全了跨区域、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时,加强污染防治科研合作,鼓励和支持我市与北京市、河北省接壤的相关区,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地区联合排查与处置跨区域、跨流域的重点污染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

  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支队长李濮说,依据条例中联动执法的相关规定,将拓展京津冀执法联动深度、广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召开执法联席会议,深化区域污染协同防治;组织京津冀联动执法专项行动,形成合力,确保全国第十届残运会期间暨第七届特奥会期间的环境质量;强化生态环境与公检法司部门联动,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按日连续处罚额度上不封顶

  极大提高违法成本

  条例摘要:

  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存在按日连续处罚情形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约谈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解读:

  “法规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王泽庆表示,条例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且罚款额度上不封顶,将极大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四种严重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拘留。

  “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市生态环保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是全市环境执法队伍的一件大事。”李濮说,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2019年将突出两方面执法重点:一是全力推进重点任务,结合条例的实施,组织开展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等专项执法行动。二是重拳打击严重违法行为,用好用足条例赋予的按日连续处罚、停产限产、移送拘留等手段,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污等恶劣违法行为重拳出击。

  相关新闻

  土壤、机动车等

  专项法规将出台

  王泽庆介绍,2019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紧紧围绕中央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各项要求,在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方面持续发力,拟制定“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专项法规。制定这两部法规,有利于将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的关于土壤、机动车等领域污染防治基本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完善生态环保领域地方性法规制度,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护航美丽津城。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讲话要求,“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制定“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利于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土十条”,落实和衔接国家法律,衔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完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制度,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市乃至京津冀区域的一项重要的大气污染源。制定“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进一步依法治理大气污染、推动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实际需要,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实际行动。

  我市近年制定修订

  生态文明领域法规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5年1月30日通过

  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修正

  2018年9月29日第二次修正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1月29日通过

  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修正

  2018年11月21日第二次修正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7月29日通过

  《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

  2017年1月20日通过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2017年11月28日通过

  《关于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

  2018年5月28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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