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5月施行 “负面清单”重罚“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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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快报李文博 编辑:刘颖 2019-04-04 11:37:38

内容提要:3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北方网讯:3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表示,在去年制定《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基础上,今年又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一方面是对本市创建文明城市宝贵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也是将文明城市建设法治化、常态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建设美丽天津的重要内容。记者 李文博

  “负面清单”该罚 “正面清单”要守

  人的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条例难以对所有行为都作出规范。条例以民意调查为基础,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性行为,以“正面清单”的形式作出规范,让人们在一部法规中了解日常生活中“要求什么”“倡导什么”。同时,针对本市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在法治的框架内,提高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

  公共秩序篇

  1.膀爷、霸座、插队,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2.“广场舞”扰民,罚!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条例主要从着装礼仪、遵守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在公共场所应当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交通出行篇

  1.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

  2.机动车违规鸣笛、变道、掉头,不按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罚!

  第六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规鸣喇叭的;

  (二)违规变道、掉头的;

  (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

  (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

  3.抢夺方向盘等,罚!

  第六十一条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条例主要从文明驾驶、行人文明通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公交和出租车文明运营等方面作出规定。驾驶车辆应当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行人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

  社区生活篇

  1.公共区域烧纸、搭设灵棚、“送路”,罚!

  第七十二条 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

  2.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罚!

  第七十一条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条例主要从邻里和睦、维护社区秩序和环境、文明养犬、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城乡居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管理好所养犬只,避免干扰他人生活。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

  公共环境篇

  1.随地吐痰、随处便溺、高空抛物,罚!

  第六十三条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2.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罚!

  第六十六条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广告等,罚!

  第六十五条 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4.私搭乱建,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条例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处罚情况录入信用系统

  条例规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条例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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