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规约束+文明倡导多管齐下 违规掉头少区域通行提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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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新报徐燕 编辑:李松达 2019-05-27 14:27:26

内容提要:5月1日起,《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落实。其中第六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违规变道、掉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天津北方网讯:5月1日起,《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落实。其中第六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违规变道、掉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月13日上午10时的平峰时段,在南京路与锦州道交口,30分钟的时间里没有车辆从路口占用最左侧直行车道违法掉头行驶的情况发生。属地交警和平支队营口道大队民警介绍,“作为连接和平区、南开区的主要路段之一,南京路沿线过境车流量极大,一旦有车辆占用最左侧直行车道违法掉头将严重影响本车道车辆通行,还会对对向车流通行造成影响,极大降低通行效率还易引发追尾和剐蹭等事故的发生,甚至造成整体区域的拥堵和缓行。为此,我们一直通过警力巡查和电子警察抓拍处罚等方式对此区域违法掉头的车辆进行治理处罚,特别是5月1日起,《条例》实施以后,违规掉头较之以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外,增加了更多的文明倡导,在辖区主要路口此类违法发生率也有不同程度下降。”

  从阶段性的违法治理效果来看,5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共查处违法掉头的违法行为1140起。对于此类违法,很多车主也表示“驾车出行遵法守规是前提,违法掉头既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又不安全。”很多行人和非机动车骑行人也表示,“特别是在机非混行的支路,一个掉头的车辆不仅会影响整个区域的通行效率,也会占用其他通行区域或带来行车隐患。”

  公安交管部门表示,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目前在本市南京路等一些主要路段通过重新规划车行道、施划禁止掉头标线和设立“禁止掉头”标志牌等方式禁止车辆在该区域掉头行驶。与此同时,根据不同路段的车流特点,在诸如西康路与贵州路交口、津塘路与大桥道交口,公安交管部门将路口设置为时间性禁止掉头路口,并通过增设辅助文字或标志明确掉头时间对车主予以指引和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禁止掉头;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过。公安交管部门提示,驾车上路行至如下路口应这样掉头通行:一是,有掉头灯的路口。如果路口有专门的掉头指示灯或地面标线,应当按照指示灯和地面标线的指示行驶;二是,“禁左”同时具有“禁止掉头”效力。路口如有“禁止左转”标志,即使未悬挂“禁止掉头”标志,该路口也禁止掉头。“禁止左转”标志,同时具有“禁止左转”、“禁止掉头”两种效力;三是,人行横道区域。有些道路中施划有人行横道,为保证行人在人行横道的优先通行权,即使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也是不允许在该区域掉头的;四是,实线禁止掉头。与路口相同,路段如无“禁止掉头”标志,允许掉头。但是,路段掉头需注意道路中心线:不管是单实线还是双实线,只要是实线,均“禁止掉头”;五是,无掉头灯有左转灯的路口。一般来说,只要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或单独掉头指示灯的情况下,机动车均可以在不影响正常行驶车辆及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按信号灯指示掉头;六是,黄色网格区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在这一区域掉头是允许的。(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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