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海上黑社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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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日报张清 编辑:李松达 2019-06-29 09:54:17

内容提要:非法采砂、对运沙船主收取“砂地费”、为争夺海域地盘非法制造爆炸物……28日上午,天津二中院对陈某、王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北方网讯:非法采砂、对运沙船主收取“砂地费”、为争夺海域地盘非法制造爆炸物……昨日上午,天津二中院对陈某、王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王某二人于2010年在河北省海域从事非法采砂活动,后组织人员形成犯罪组织,从2011年始至2012年5月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附近海域对运砂船主收取所谓“砂地费”(即保护费)。期间,该组织利用礼花弹火药、钢管等原材料非法制造爆炸物作为火拼武器夺取海域控制权。2012年5月7日凌晨,该犯罪组织成员在船上非法制造爆炸物时因操作不慎引发爆炸,造成伤亡后果。

  一审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定陈某、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戚某、丁某、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贾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对陈某、王某等六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宣判后,陈某、王某等五人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天津二中院受理后,组建专业合议庭。合议庭审理认为,陈某、王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组织成员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款近1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实现对一定区域的控制,组织成员非法制造爆炸物,造成多人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的后果,情节严重;戚某、丁某、沈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在组织内分管财务、后勤等重要事务,系该组织骨干分子;贾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造成多人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的后果,情节严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中院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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