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服务保障民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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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晚报李倩 编辑:刘颖 2019-07-04 13:06:55

内容提要: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天津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增强以案释法的工作效果,营造全社会支持、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天津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增强以案释法的工作效果,营造全社会支持、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在原告天津某投资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过程中,被告天津市某镇政府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监督企业依法用地为由,要求该投资公司缴纳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用,核算为15128970.16元。双方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协议书,该投资公司也缴纳了费用。后该投资公司发现镇政府不具备签订此协议书的主体资格,亦非土地及财产的征收人,遂起诉。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无法律法规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却以监督管理企业依法用地为由收取费用,故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因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而致无效,同时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款项及时予以返还。该案是规范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维护政企纠纷中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案例二

  天津某汽车销售公司与北京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物流公司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重型货车100辆,在货款全部付清前,汽车销售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物流公司支付定金后,汽车销售公司为物流公司办理了72部车辆的产权登记手续,并将10部车辆交付给物流公司。后由于物流公司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可能转移财产。2018年10月7日,汽车销售公司向蓟州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物流公司名下的72辆货车予以查封,对已交付车辆予以扣押。

  蓟州法院通过民营企业案件绿色通道,于10月7日当天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国庆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法院干警于凌晨5时出发赶往北京市车辆管理所,对物流公司的72辆货车进行查封。法院干警在查封过程中发现,其中有5部车辆当时正在办理向第三方过户的手续,不能进行查封。干警得知情况后,当即赶往顺义区车辆管理所,制止了车辆过户行为,72部车辆最终全部查封成功。另查,需要扣押的10部车辆停放在北京市平谷区某公司场区内,且物流公司随时可能转移财产。蓟州法院第一时间与平谷法院联系,共同商定扣押车辆的计划,执行保全裁定。

  该案是人民法院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努力实现民营企业胜诉权利的典型案例。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短时间内克服重重困难,完成全部保全工作,有效避免了汽车销售公司损失扩大,保护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三

  原告某银行诉称,2016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柯某某、陈某某、天津某科技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三被告发放贷款251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6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不规则还本,每半年归还125500元,如三被告任意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或发生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但三被告未能依约还款。三被告辩称,对于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没有异议,贷款未能依约偿还的原因为公司资金临时出现困难,对本案贷款有信心并且肯定偿还,但在短时间内确实无法筹措资金。

  经法院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调解方案,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对于被告陈某某在售的个人名下房产,由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但不对房产进行查封限制房产转让,转而查封被告陈某某在网签房产买卖协议上约定的收款账户,待售房款打入该账户时,三被告通知原告及本院,对于原告债权部分予以扣划。在此基础上,各方当事人就偿还银行债务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圆满解决。

  本案是人民法院灵活运用保全措施、“蓄水养鱼”、促进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典型案例。一方面依法保障了贷款银行的债权权益,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恢复经营争取了宝贵的时间,有效避免了使本可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背负被执行人信息的情况发生,维护了企业声誉。(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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