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私拉汽油被查 驾驶人涉嫌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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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新报徐燕 编辑:李松达 2019-07-11 13:15:35

内容提要:非法储存、贩卖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极易发生火灾,甚至有可能发生轰燃现象,造成不可预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但却有人为了牟取利益顶风作案,近日,驾驶人刘某就因私自拉载汽油,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天津北方网讯:非法储存、贩卖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极易发生火灾,甚至有可能发生轰燃现象,造成不可预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但却有人为了牟取利益顶风作案,近日,驾驶人刘某就因私自拉载汽油,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日前,公安西青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杨柳青大队民警,在西青区保山西道与碧欣路交口治理交通违法行为中,发现一辆白色的捷达车形迹可疑,在发现前方有民警拦检车辆时,驾驶人明显迟疑了一下,并试图倒车以逃避检查。见此情景,民警立即上前将该车拦下,并要求驾驶人刘某出示相关证件接受检查,但刘某称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于是民警上前检查捷达车,刚靠近车辆就闻到了一股浓烈刺鼻的味道,民警随即让驾驶人刘某打开后车门接受检查,在打开后排座椅上的一块苫布后,民警发现后排座椅放满了汽油桶,随后民警又在该车的后备厢里发现了装满汽油的汽油桶。

  经查,车上装了50个油桶,每个桶都装满油,一共装载500升汽油,没有任何安全设施,非常危险。驾驶人刘某交代,他在利益的驱使下,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些汽油放在车内,准备贩卖以挣取差价,谁知道,汽油还没有出手就被民警查获了。民警固定证据后,将刘某移交给中北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目前,驾驶人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同时,警方介绍散卖汽油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同时提醒市民,为了确保安全,机动车加油请到正规加油站,不要购买来路不明的油品,因为这些油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很有可能会对驾驶的车辆造成极大的损害,同时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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