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科技局了解到,日前,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形成了《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院所〔2019〕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不仅新增最新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文件依据,与科技计划管理相统一,而且进一步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尤其是项目承担单位等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同时新增对项目信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的有关内容。
《管理办法》中,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市科技局所属科研机构,加强高水平研发创新平台、公益性和专业性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不断完善服务社会和企业的各项功能,加快培育出一批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科研院所和科技中介机构。
《管理办法》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服务相适应的资产、科研队伍、科研投入等基础条件,良好的科研绩效、诚信评价和财务运行状况,具备独立的财务机构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项目符合科研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及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项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对于《管理办法》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的项目实施内容、资金规模、具体用途、列报科目等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津云新闻记者柴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