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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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 编辑:曲璐琳 2019-08-13 10:02:00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及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8年9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及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大举措,对于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强人大依法履职等,具有重要意义。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紧紧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问题导向、稳步推进,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着力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监督切实有效,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

  二、报告方式和重点内容

  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一)报告方式和范围。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本地区各级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下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全市各级各类国有资产包括由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境内外全部国有资产。其中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财产权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以及由其管理并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国有自然资源包括国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政府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本地区全部情况,其中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本级情况为重点。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在每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政府应在届末年份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二)报告重点。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管理目标和报告方式,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重点是: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基本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部署要求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决议和意见建议情况;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国有经济结构和国有资产布局调整进展情况;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国有企业总体资产负债和效益情况,包括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国有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政策措施;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等。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结构及权益变动情况;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的种类、总量、分布状况;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自然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三)提高报告质量。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境内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建立健全全市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定报告范围、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落实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各级各类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级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日常性报告制度。在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基础上,政府要将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性数据报表、重要事项和新制定的政策及时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

  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上季度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财务报表,资源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情况报表,资源性国有资产处置及收益情况报表等。政府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上年度国有企业、金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境内外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

  发生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变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的,政府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应于发布之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审计部门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情况,于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时一并报告。

  三、审议程序和重点内容

  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把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一)审议程序。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并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政府的报告应按规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结合视察或专题调研情况提出完善意见建议。政府结合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完善意见建议修改报告,并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报告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报告后,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送本级政府研究处理。

  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审议重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以下方面:(1)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以及市委要求情况;(2)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3)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议意见和有关决议落实情况;(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本级党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调整优化国有资产布局和国有资本结构情况;(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6)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总体情况;(7)政府履行出资人和监管职责情况;(8)国有资本服务国家和我市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9)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10)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工作中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11)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推进公开透明。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四)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报告监督机制。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条件具备时与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贯穿于监督工作全过程。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政府对相关单位实施专项审计或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对专项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为目标,加强党对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的领导,把握工作方向,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权,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主体责任,根据报告需要确定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起草负责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分类施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区分各类国有资产不同情况,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不断提高报告质量。人大常委会要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组织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切实把相关工作做实、做精准、做稳妥。

  (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为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提供服务保障。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供有关文件、报表和资料。

  (四)及时总结完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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