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现在,相声演员岳云鹏可以放心大胆地唱《五环之歌》了,《五环之歌》遭索赔一案已经有了结论。10月14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涉及对《牡丹之歌》曲谱使用行为,仅就歌词部分而言,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侵权。
《煎饼侠》热播
大鹏执导的影片《煎饼侠》热映后,岳云鹏以一首《五环之歌》唱红大江南北,被网友誉为“五环教主”。《五环之歌》改编的是一首经典歌曲《牡丹之歌》,演唱者为岳云鹏、MCHotdog(中国台湾饶舌男歌手),由岳云鹏、MCHotdog填词,使用了吕远、唐诃作曲《牡丹之歌》,发行时间2015年6月16日,所属专辑为《煎饼侠电影原声带》。
谁有诉权?
歌曲《牡丹之歌》创作于1980年,乔羽作词,由蒋大为演唱,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后众得公司基于乔羽之子乔方的授权,取得了《牡丹之歌》词作品包括改编权在内的有关著作财产权利的专有权及就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
众得公司主张,岳云鹏(真名岳龙刚)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后创作成《五环之歌》用于商业演出,并在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拍摄制作的电影《煎饼侠》中作为背景音乐和宣传推广曲MV使用,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的行为侵害了众得公司依法享有的改编权。
众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至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2.判令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共同承担损失赔偿费用的10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3.判令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岳云鹏怎么说的
面对侵权的指控,岳云鹏满脸的困惑,他在答辩中说:《五环之歌》并没有对《牡丹之歌》造成任何贬损或带来任何不良影响,反而促使更多年轻人了解了经典老歌《牡丹之歌》背后的故事和寓意。《五环之歌》歌词中并没有任何低俗的内容,除了“啊……”之外,与《牡丹之歌》没有任何关联。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岳龙刚创作并演唱涉案《五环之歌》的行为,并不构成众得公司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的侵害。有鉴于此,众得公司所提出岳龙刚、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在电影《煎饼侠》推广曲MV和电影中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涉案《五环之歌》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了众得公司的请求。
众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案件焦点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第一,众得公司是否对音乐作品《牡丹之歌》享有改编权;
第二,众得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第三,众得公司关于四被上诉人侵害涉案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的主张是否成立;
第四,众得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主张是否成立。
二审法院根据审理认为:《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也未侵害《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一审判决关于《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的认定正确。2019年8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范本案例
这一起案件由于涉及著名相声演员岳云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什么法院判决《五环之歌》歌词不构成侵权?一些人不解。案件终审后,天津市旗帜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洪杰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评述:
该案被诉作品《五环之歌》由相声演员岳云鹏演唱,又在其相声表演中无数次演唱而被广泛知晓,尤其是年轻人只知《五环之歌》,而不知其借用了经典歌曲《牡丹之歌》的旋律,也有人通过《五环之歌》才了解了《牡丹之歌》,所以本案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在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两首歌曲创作的事实过程,同时还可以看到对《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详尽的阐释。随着媒体多样性的发展发达,每个公民都可能成为著作权人,因此该案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该案也是天津三中院建院后判决的第一个知识产权案件,相信也会成为一个知识产权案件的范本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