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高空抛物坠物的司法解释 六大亮点 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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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津云·法治历史工作室 编辑:李彤 2019-11-20 18:20:38

内容提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亮点颇多,传递出一些重大法律信息。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亮点颇多,传递出一些重大法律信息。

亮点一: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区别

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定性为高空抛物,假如是过失,东西自己掉下去的,定性为高空坠物,例如阳台的东西,建筑物的外墙、瓷砖、玻璃窗等。

亮点二: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1、造成后果的情况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3至10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样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2、未造成后果的情况

故意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要入刑,它不以是否造成致人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作为前提条件,这次新的的司法解释是,只要是故意扔东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要追刑责,判处3至10年,

3、“马大哈”式的过失情况

对于“马大哈”“侥幸”心理,《意见》也给出了结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亮点三:最大限度查明高空抛物直接侵权人

高空抛物案件如何查明直接侵权人,是该类案件的争议点和难点。

此次《意见》要求,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亮点四:物业隐匿、销毁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物业公司是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的关键一方。此次《意见》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亮点五: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意见》要求,明确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

通过案件裁判、规则指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进行试点工作,对受害人损害进行合理分担。

亮点六:发挥行政审判对惩治高空抛物的作用

《意见》还明确了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强调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对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积极作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律师解读

如何看待这一司法解释?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王建人,从专业角度提出三个观点:

1、这一司法解释,最突出的一个亮点就在于:对于故意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往就不了了之,这次新的司法解释是,只要是故意扔东西,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要追刑责,例如说一些人在高楼上扔砖头、茶杯、烟灰缸,这都是故意的,有可能伤及不特定人的生命,这种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幅度三到十年。

2、明确“高空抛物入刑”。这个《意见》十分及时的。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为道德约束力往往有限。对于高空抛物的人来说,如果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高空扔下去东西,那就不是无心之过,而抛出的是杀人的利器,所以,理应承担刑罚。国家如今将其写入法律,才实实在在对这种行为有了禁锢,因为刑罚远比赔偿罚款更有约束力和警示作用。法律规定,根据高空抛物、坠物的后果,对行为人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每个人都向往,生活在充满善与爱的平安环境,所以,希望我们每个人在寻求自我生存安宁和谐的环境时,都能考虑到他人。

3、统一了法律争议

王律师认为:这次《意见》向各级法院、司法机关传达了清晰的司法政策,统一了法律争议;向民众、向潜在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向对高空抛坠物还轻慢视之的冷漠者、侥幸者明确宣告,有害、有罪、严惩、必罚。

总之,在社会关切度高、民众呼声大、案件多发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出台,这是人民法院的无声承诺:打击、压缩高空抛坠物行为,还我们、还孩子们一片头顶的安全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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